今天超商員工自動離職在PTT的討論

超商有很多店長、店老闆都超時工作...既然請不到人
為什麼不加薪?
為什麼不加薪?
為什麼不加薪?
超商的出現搶了便當店的生意、搶了咖啡店的生意、搶郵局的生意..........搶了多少產業的生意?
東西還一直漲價會沒利潤?無法經營?
問題出在哪?
不就是有人賺大錢不捨得拿出來

kws0130 wrote:
超商有很多店長、店...(恕刪)


請不到人 自己可以賺雙倍
當事人會這樣做有得到什麼好處嗎?
只是得到媒體關注自己卻賠了薪水。
這是不得已的因為老闆不讓離職
非常時期只能用非法手段
在位者都是站在資方角度思考
台灣人奴性又特別重
新總統不也嫌勞工假太多?
建議勞動部正名為資本主義部
應該要加薪
應該要加薪
應該要加薪

不應該曠職
不應該曠職
不應該曠職

不要用媒體炒作
不要用媒體炒作
不要用媒體炒作

不要亂叫警察浪費警力
不要亂叫警察浪費警力
不要亂叫警察浪費警力

不是不作最大,有法律責任
不是不作最大,有法律責任
不是不作最大,有法律責任
kws0130 wrote:
超商有很多店長、店...(恕刪)
寂寞單身女王你還真敢說!!不過我不會原諒你的,你欠支持你的朋友一個道歉

脫俗天使 wrote:
應該要加薪應該要加薪...(恕刪)


大家都搞錯重點了
這個問題不是在老闆
也不是在員工
會發生這種事情最大的原因就是

沒有---限制超商開店的數目

因為無限制的削價競爭
所以到最後就是cost down的結局
不論開店或是製造業
或是農漁業或是石油
最重要的就是供需平衡
如果到了削價競爭就會有很多亂象

凡事都會物極必反,,,,,,,,,,,,,,,,,,,,
北市勞工局長這樣解釋也不違法

勞工局是以每週七天下去算

但跨週不算在七天內...
但跨週不算在七天內...
但跨週不算在七天內...

所以它可以12天讓你放一天

這只是解釋的方式不同

要我是市長先讓勞工局長下台在說

lordkon wrote:
北市勞工局長這樣解釋也不違法

勞工局是以每週七天下去算

但跨週不算在七天內...
但跨週不算在七天內...
但跨週不算在七天內...

所以它可以12天讓你放一天

這只是解釋的方式不同

要我是市長先讓勞工局長下台在說


這樣解釋早違法了

法規是說"每七天中",沒有說每周七天

每七天跟每周是兩回事

每七天中要有一天例假,連續八天就已經不是每七天中了
先不論這名員工用此種方式來凸顯某企業對勞工的工時是否超時的方法,適切嗎?
但是"勞動基準法"
第一條寫明:
(立法目的暨法律之適用)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台灣的勞工常常連最低標準都要求爺爺告奶奶的才爭取的到,許多公司還自以為符合"勞動基準法"有多了不起,就算合法也只不過是最低標準而已。

補充一下:
如果依照勞基法第36條規定:
(例假)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那這間公司是違法的,但是如果再依照第30-1條規定:
(工作時間變更原則)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
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四、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依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那這間公司就是合法的!

那要不要檢討四二輪班中,作三休一的加班法,上班工時跟加班時數合不合理??

要不要檢討科技業中責任制,下班後還要ON CALL合不合理??很多都是爭議空間的,

只不過這個黨主席作法真的是為小七店員爭取權利訴求不公,還是為曝光造勢而做??
sean7570 wrote:
先不論這名員工用此...(恕刪)
寂寞單身女王你還真敢說!!不過我不會原諒你的,你欠支持你的朋友一個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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