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勞動基準法"
第一條寫明:
(立法目的暨法律之適用)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台灣的勞工常常連最低標準都要求爺爺告奶奶的才爭取的到,許多公司還自以為符合"勞動基準法"有多了不起,就算合法也只不過是最低標準而已。
補充一下:
如果依照勞基法第36條規定:
(例假)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那這間公司是違法的,但是如果再依照第30-1條規定:
(工作時間變更原則)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
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四、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依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那這間公司就是合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