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ogu wrote:
老兄,要引條文發炮前...(恕刪)
我是看這裡的:
http://163.29.36.23/taipei/lawsystem/showmaster02.jsp?LawID=A040160021008300-20051024
我不知道94年後還有修正。這是我的不查。
有新的,就依新的法規來看:
各機關公務人員參與學習機關(構)所開設學習課程,每人每年最低學習時數、
數位學習時數及業務相關學習時數,均由本院人事行政局報經本院定之。
「合作社放電影」不可能是「學習機關(構)所開設學習課程」。
公務員不依條文行事,還有那麼多人袒護,這些,都是「整個社會一直往退步方向走」的徵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