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i520 wrote:
就現實來說他沒說錯。
勞基法只是做參考...
政府只會保障公務員的權益,勞工自己看著辦。
根本胡說八道.
你要不要去看一下,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這三個地方政府,現在是怎麼剝削底下的公務人員.
很多單位的公務員是完全沒有加班費可以領的.
我有個同事就是受不了在台中市政府某單位每天加班到晚上9點10點,還沒加班費,於是又請調回台北市政府.
至於,經費比較充裕的單位,也可能限制你一個月只能報20小時的加班費.
但實際上,當月加班時數可能遠遠超過20小時以上,甚至破100小時的,也大有人在.
而這些公務員的帳面上卻只有20小時的加班時數,其他的完全奉獻給國家了.
現在公務員被政府剝削的程度,並不亞於台灣慣老闆剝削勞工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