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超商員工自動離職在PTT的討論

責任是有前因後果的

值班表是每天隨機排班,還是就職後排班到當月份?

想推責任就先搞清楚你指控的方向是否合理,

若是隨機排班,你指責是有根據的,若是就職當班後,店長按人力資源分配,遵守勞基法準則,

將當月份的值班人員排好,該店員不覺得異常,亦不提出反對意見,耐心等待做滿七天後,在第八天蓄意發難,

曠職時自行宣布資方違法並且呼叫警力幫他站班

這是資方問題還是這本來就是操作媒體宣傳他們勞動黨理念??

可以請你告知大家那一種是惡意破壞勞資雙方的契約??

當日當班店家缺少人力的營業損失,是誰負擔?

警方當日派出警力幫忙曠職人員看店,公共資源浪費,是誰承當?


這樣能夠理解分辨是慣老闆或是小屁孩

寂寞單身女王你還真敢說!!不過我不會原諒你的,你欠支持你的朋友一個道歉

paul2482 wrote:
台灣人必須覺醒。...(恕刪)


覺醒世代還在學校打老師

要出來打老闆還要等一陣子
梨子爹 wrote:
30-1條是變形工時
便利商店不屬於農林漁牧對吧!
所以不適用30-1條

便利商店不適用30-1條?
便利商店屬於綜合商品零售業跟餐飲業一樣100%適用好不好
今天最終結果出來了,7-11加盟店因人數未達30人完全大勝利
1.不需要組織工會
2.沒有召開勞資會議必要
3.班表是"事前"排出來,勞工未異議代表"知悉且同意"(更何況這勞工是有心鬧事人仕蓄意應徵)
===================================================
勞工連續工作12天 符合3條件就合法
(中央社記者余曉涵台北21日電)許多人都認為上班7天內必須要有1天休假,但只要符合3大條件,即使連上12天班,也是合法行為。
日前有一名超商員工連上8天班後,宣稱超商違法離職走人,不過台北市勞動局出面解釋超商其實合法,引發外界討論。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解釋,要在14天內,頭尾休假中間連上12天,需要符合3大條件才是合法行為。
首先行業別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的規範,第二、必須經過工會同意,如果沒有工會就必須經過勞資會議同意,第三、勞工必須知悉且同意。
根據第30條之1,符合的行業別包含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加油站業、銀行業、信託投資業、資訊服務業、綜合商品零售業、醫療保健服務業、保全業、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法律服務業、信用合作社業、觀光旅館業、證券業、一般廣告業、不動產仲介業、公務機構、電影片映演業、建築經理業、國際貿易業、期貨業、保險業、會計服務業、存款保險業、社會福利服務業、管理顧問業、票券金融業、餐飲業、娛樂業。
國防事業、信用卡處理業、學術研究及服務業、一般旅館業、理髮及美容業、其他教育訓練服務業、大專院校、影片及錄影節目帶租賃業、社會教育事業、市場及展示場管理業、鐘錶、眼鏡零售業和農會及漁會等。
黃維琛指出,如果未符合第30條之1的行業別或符合30條之1卻沒符合其他條件,都要受第36條的規範,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如果僱主違反第36條規範,可處新台幣2萬以上到30萬元以下罰鍰。
豪哥大 wrote:
便利商店不適用30...(恕刪)


所以會變成

第一個條件 上12天休2天

第二個條件 1.不需要組織工會2.沒有召開勞資會議必要(刪減)

第三個條件 員工同意(不同意日子應該就難過了?)
我覺得你可以看成

1.可以休一天後連續工作十二天,在連休兩天或三天,怎麼排班合不合理,要看管理階層,跟員工願不願意配合,或是有調班選擇,
可以在非例假日,安排自己行程,甚至想連休八天在員工自由意志下,可有不用請假安排長期出國的彈性,
反之員工若不認可,可以跟管理階層請求自己想要那幾天是休假的機會,若我沒弄錯好像服務業一個月可有六天-八天休假(可請知道詳情的人說明),在求職時先跟公司做好確定,能夠控制當月工時不能超過勞基法規定

2.需要組職工會,維護員工權力,跟管理階層要求一個月可自由安排六天-十天自由排假的權力,但遇特殊假日人力調動,
通常都是求員工配合(過年情人節跨年)(甚至算是加班),店長往往自己是要幫員工值班的

3.誰跟你說員工一定要同意??在臨時有事的狀況下,店長需要調配人力,或是自己下去值班,
來滿足員工臨時調班人力安排調度誤差,員工不同意或是有困難,這是管理階層的責任,可由店長或是區經理抽調人力支援,
當上一個合格的管理階級,是要考慮到員工的需求跟突發性,否則這個管理者有缺失,在更高階的管理階層會評估店長能力

話常說換個位置就換個腦袋是事實,有自私不顧員工的慣老闆,也有考慮員工權力優先的好老闆,
通常自私的人是看不到別人的付出,所以他們往往能力有限,不願接受這些責任,當他們升上主管缺就變成慣老闆
希望大家能知道小員工的辛勞,不要便成慣老闆了,但也不要自私變成任意破壞勞資雙方信任的害群之馬.
大包o wrote:
第一個條件 上12天休2天

第二個條件 1.不需要組織工會2.沒有召開勞資會議必要(刪減)

第三個條件 員工同意(不同意日子應該就難過了?)...(恕刪)

寂寞單身女王你還真敢說!!不過我不會原諒你的,你欠支持你的朋友一個道歉
這裏面其實還有很多"眉角"可以運用
首先行職業的認定是以公司登記中的營業項目為準
你真的幹哪個行業根本不重要
但申請的營業項目一定要有30-1條的行業在內
*我這是說給交通運輸業聽的
變形工時只要每天工時6小時40分~政府推的週休二日沒了,加班費更沒了
行政人員(辦公室)被取巧朝九晚五中間休息1小時20分
週六休息日通通出來正常上班
如果資方只會鑽漏洞凹勞方, 很快這個產業就會GG了,,,,,,,,,,,,
我比較好奇的是店老闆當時在幹什麼?
記得很多大老板上節目就說當老闆沒這麼容易,一天有20小時在工作
請問這位阿七大老闆當時在店裡工作嗎?還是在睡大頭覺?他過去八天待在店裡的時程表呢?打卡記錄呢?若遇到人力不足卻沒有自己先跳下來做還一切怪工讀生難找啦工讀生不配合什麼的是很難讓人同情的
豪哥大 wrote:
便利商店不適用30-1條?
便利商店屬於綜合商品零售業跟餐飲業一樣100%適用好不好


綜合商品零售業適用變形工時是勞委會時期的函釋,效力並非等同法律。

所以90樓有提到
weird@ wrote:
解釋函令並不是法律,解釋函令屬於行政規則的一種,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2項第2款)。

「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各機關就其職掌所作有關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固未可逕行排斥而不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其合法適當之見解。」(大法官解釋第137號);「法院就國家與人民之法律爭訟為裁判時,應不以行政規則為依據(即不因行政處分違反行政規則而逕認行政處分違法),行政規則既對行政法院無拘束力,如判決時之法律見解僅以釋示法規之行政規則為準,而未就所適用之法規本身深入考量(諸如:是否符合立法意旨、有無逾越或牴觸法規等),即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誤。」(大法官解釋第705號林錫堯大法官不同意見書)。



更別說正職與兼職的工作態樣、待遇、福利不同,

如果強行把兼職(part-time)納入變形工時所拘束的效力範圍,有違憲法平等原則(相同事物相同對待,不同事物不同對待)。

超商想省正職的人事成本,又想兼職擔負與正職的相同義務,哪有這麼便宜的事??


豪哥大 wrote:
今天最終結果出來了,7-11加盟店因人數未達30人完全大勝利
1.不需要組織工會
2.沒有召開勞資會議必要
3.班表是"事前"排出來,勞工未異議代表"知悉且同意"(更何況這勞工是有心鬧事人仕蓄意應徵)



民法 第92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例如: 你不連上八天以後就別來上班了

至於法官會認定是有心鬧事蓄意應徵的個案來處理,

還是當成普遍社會存在的不公平現象,轉移舉證責任至資方來證明勞方確實同意

上法院有得灰了~


rx9904 wrote:
民法 第92條 ...(恕刪)

這位小哥我認為你已經是為拗而拗了
先該先回歸實務認定的問題
1.你說綜合商品零售業適用變形工時屬"函釋"沒規定在法令上無效?
明明勞委會是公告適用行業"解釋令"跟函釋怎麼混為一談?
公務機關的"令"在法律上有無效力你說呢?
2.班表排好員工照表上班為異議
您說有被脅迫的嫌移與可能性所以要上法庭講清楚?
我看到這段還蠻無言的
那您要不要聯繫那位黨主席告一下試試看?

北市勞動局跟勞動部先後都跳出來說這件事超商並不違法
但事~~~後,北市勞動局揣摩上意又發狠話要加強超商勞檢"有違法就開罰"
結果可能又是一條北市長的減分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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