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haterayfan wrote:
終於問清楚了,
因為87年有勞基法後公司才幫加勞,
所以實際做25年但基數只有30個,
再乘以底薪接近2萬
所以算出來是五六十萬
如果被資遣會變成以年資15年乘以底薪,等於折半。
勞基法在87年之前很多年就有了,
怎會說87年才有勞基法?
還有,
我印象中資遣是以離職前半年的平均月薪(全薪,包含加班費)為計算基礎,
不是用底薪來計算,
我剛好在87年因為公司組織調整我不願轉籍而接受資遣,
所以對這個還有一些印象,
如果是預告資遣的話,
資遣前一個月每週還有2天有薪水的謀職假,
不給謀職假的資遣要加發一個月薪水,
建議先好好研究勞基法相關條文,
要保護好自己應有的權益,
不要被公司唬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