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嘟嘟上街去 wrote:
公司說開非自願性離職會對公司不好,所以叫我簽自願離職...。
那是你公司的事,干我屁事
我只知道假簽自願離職對我勞工本身而言不好
所以憑什麼選你公司好的?
我勞工當然只選對勞工好的
反正都不能待了,何不去電詢問勞工局遇到此事該如何解?
如果不是會被做成削坡塊的威脅的話,當著面電話打下去資詢有何不可
fedora wrote:
失業輔助金(失業給付),是要在該公司工作滿一年以上(以勞健保投保日期為證明,要去勞健保局申請明細表)+ 有公司開立的"非自願離職證明",才可以申請。
※ 關鍵的兩樣東西:勞健保明細(該公司投保滿一年以上),非自願離職證明。缺一不可。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