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龍主管跟我說,勞基法只是做參考...


小嘟嘟上街去 wrote:
公司說開非自願性離職會對公司不好,所以叫我簽自願離職...。


那是你公司的事,干我屁事
我只知道假簽自願離職對我勞工本身而言不好
所以憑什麼選你公司好的?
我勞工當然只選對勞工好的

反正都不能待了,何不去電詢問勞工局遇到此事該如何解?
如果不是會被做成削坡塊的威脅的話,當著面電話打下去資詢有何不可
直接打1999申訴啊......

之前待的公司

有一次也是找了一個新人

一號報到的時候剛好週一,做到週五下班。

他主管覺得這個人不適用,但週五下班後也沒跟那新人談...

等隔週一早上,才請那新人離開公司!!

週一是8號,但他老兄卻只給人家1號~5號的薪水...說什麼假日不給薪,週一他也沒上班也是不給薪!!

就直接叫人家滾蛋了

8號離職,10號勞工局的人就到了......= =

後面那個主管被老闆電到變成釋迦摩尼了

建議你直接打1999申訴,不要直接去勞工局!!

因為所有1999的電話都有電話錄音,每個案件都會列管追蹤,避免吃案!!

就跟報案要打110,不要去派出所是一樣的道理~~

只要違法事件屬實,叫花媽來也一樣...一切公事公辦!!

市政府的人會親自找上你替你伸張正義的
歡迎參觀我的BLOG http://princebike.blogspot.com/
所以唯冠就是這樣的老闆蓋出來的

cougar2015 wrote:
才上班就想放假,營造...(恕刪)
===========================愛騎車減肥的呆呆
失業輔助金(失業給付),是要在該公司工作滿一年以上(以勞健保投保日期為證明,要去勞健保局申請明細表)+ 有公司開立的"非自願離職證明",才可以申請。

※ 關鍵的兩樣東西:勞健保明細(該公司投保滿一年以上),非自願離職證明。缺一不可。

只做一個月,其實有沒有拿 "非自願離職證明",完全沒有差別。

就算有那張非自願離職證明,申請不了任何好處。


失業輔助金,可以領原薪水 60%(以公司給的勞健投保明細為證明,和勞健投保金額有關),最多領6個月。

註:有些公司為了逃稅什麼的,會給員工投保比實際薪資還低的金額。失業給付 60% 並不是看存摺,而是看勞健保投保資料。

要去就業輔導局申請,同時就業輔導局會介紹工作給你,要去應徵為條件,如果 6個內找到工作,就不會再給付,都擺爛故意不要被應徵中,則最多可領6個月。另一種方式是可以去上職訓課程,上課期間也可領失業給付當津貼。

印象中大致上是這樣啦,具體要去查相關規則條文。


資遣費(非薪水,是公司開除人額外給的),是要在公司待滿二年以上,才有的。這個也有條文,好像是月薪的幾倍。

樓主確定有領到資遣費?那算賺到耶。

還是拿薪水而已?
就算做一天都有薪水的。


**********************************

勞基法,某些部份的確不是強制性的

如果要檢舉或向資方索討利益(比如欠薪水不給、給的薪水低於勞基法最低薪資、工時離譜...等等)

要去勞工局遞交申訴書(表格去勞工局網站下載,寫明事情緣由),勞工局會安排"勞資雙方調解會"(不是法院,是調解會而已,沒有強制性,只有發通知,非傳單,可去可不去)

然後勞方、資方出席調解會,交談怎麼解決,會有政府指派的第三方公證人主持。

資方若理虧願意賠償,就會開條件(比如給多少錢),看勞方要不要接受。

接受就調解成功

不接受,或資方不願解決,沒出席調解會,或者出席了卻扯一堆理由拒絕賠償。只能上法院控告,或者放棄。


上法院就變成勞方要主動去控告,要寫控告書去法院按鈴申告,看要告民法哪一條求償,或以刑法逼民法...之類的,很複雜。法院傳單是強制性的,被告人不到會被拘提之類的。

法律諮詢,法院有提供免費諮詢,或者自己花錢請律師。也可以上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查一下法律條文。請律師要好幾萬元,通常是求償的金額很大才會請律師。

勞資雙方調解會時的紀錄,可以呈為證據。屬於告訴乃論,你要出面去告,才能給資方逞罰和求償。

重大的違法勞基法,才是由政府主動控告的,比如僱用童工、危害生命的工作環境.....什麼的。

那種薪資、假期...的,都是屬於「勞資糾紛」。政府不管的,最多只會幫忙調解。

調解不成功,就是勞方自行控告。

但訴訟耗時費力,勞民傷財。且有些公司也不是善男信女,會在證據動手腳(例如偽造上班打卡,說謊比如故意曠工。拜託同事出面證詞,同事都被收買偽造證詞)。甚至有些還會反咬一口,反過來告勞方一些有的沒的。

除非很懂法律,背後有靠山,或被害很大非求償不可。儘量是不要走上法院那一條路比較好。法律並不是保障好人或壞人,而是只保障懂法律的人。
下次記得要簽非自願離職
下次記得要簽非自願離職
下次記得要簽非自願離職
下次記得要簽非自願離職
PS:你還可以享有一些補助款

公司都要你滾蛋了,這時你還管他非自願離職文件對公司好不好!?
你的公司絕對安插一個無法勝任工作為由開除理由~~~~

有些樓的回文心態只是在姑息養奸,台灣的勞工就是好騙好欺負才被吃死死,要是大家都捍衛自己的權利就不是現在這種工作環境,建議樓主把一些離職的談話內容私下錄音再到勞工局檢舉吧,讓公司知道勞基法不是參考用的
勞方的合法、合理權益一定是要爭取的。
只是現實上,罰金<壓榨員工省下的成本,公司就會這樣搞。
更別說有的專業圈很窄,有的上司吃你不敢把自己名聲弄臭。
說真的加強自己的能力,才有挑舞台的本錢。
這也難怪人才往非本國公司或國外流。
八年級很年輕,想想10年後的你要在什麼位置、什麼格局吧。
如果真的那時你到了那個位置,眼界也不同了,可能會覺得
這時的自己煩這個沒什麼意思,因為你的時間更需要放在
為了那個位置的努力上。

fedora wrote:
失業輔助金(失業給付),是要在該公司工作滿一年以上(以勞健保投保日期為證明,要去勞健保局申請明細表)+ 有公司開立的"非自願離職證明",才可以申請。

※ 關鍵的兩樣東西:勞健保明細(該公司投保滿一年以上),非自願離職證明。缺一不可。
...(恕刪)


別再以訛傳訛了,
並沒有在同一單位投保滿一年以上規定,
而是三年內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

還有一個錯誤的傳言,
就是領了失業輔助金勞保歸零,
正確的是就業保險歸零(與勞保、勞退無關)
簡單的說,
就是請領失業輔助金必需相隔"投保就業保險一年",如未滿一年只視為同一期間。
前次請領領滿六個月,再投保就業保險一年以上未滿兩年,只能折半請領(三個月)。
前次請領未領滿六個月,再投保就業保險一年以上,既能再請六個月。

唉~~ 說的是現實 台灣勞基法真的很雞肋

加上政府勞委會現勞工部 根本就是狗官與奸商配合單位
我們公司也是營照業,
完全照勞基法走~
下包有加班一樣給加班費,
應該可以申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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