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公司不照勞基法好像是正常的?

1. 台灣政府是站在資方的角度在辦事
2. 台灣的勞工工會沒有作用
所以公司不照勞基法是正常的
人有夢想而偉大 換車嘍~~~
特休?  從沒遇到過
颱風天  抱歉 請你來上班
沒來  抱歉 全勤沒加扣1天底薪
您說??  遞出辭呈 說您責任心不夠 草莓族1個~~~
能說啥~~話說 假使有依照勞基法走的公司
小弟願意跟他簽合約 3年以上 白紙黑字 誰都不吃虧
公司不用常常在找人  員工也就不用常常找公司了
依我建議把勞基法 廢了  
反正台灣不是都各家版本
改成合同好了 一開始福利架構講清楚說明白 待遇多少 
那我們公司特休更是慘,第一年3天、第二年4天、最多到5天
要換工作的時候再去告~

想繼續作的話假裝不知道~

因為
勞基法
第 14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
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
其中第六款 後面
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除了30天內去告之外~ 還要發存證信函喔~

不然就算你有理 上了法院後~ 因為沒寄存證信函~ 法官也會判你輸~

用這條去投訴,該給的資遣費一毛都不能少~

至於因為去告被開除~也是不行的~

勞基法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
基本上沒有犯以上條例的話~ 資方是不能隨便的開除人的~



資遣費才多少

資方沒在怕的...
...(恕刪)
你要知道
你是在台灣

台灣政府根本沒想長時間管理台灣啊
這樣懂了?!

forvaio wrote:
因為各家公司企業所遵...(恕刪)


沒錯..各家公司都自有公司法.勞方只能選擇繼續做或離開
檢舉都是多的.正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dreamwish wrote:
要換工作的時候再去告...(恕刪)

就是勞動契約,可以把勞工吃的死死的,再不違反規定的條文,可以不用管勞基法!

勞動契約....老闆說了算!
2/10 - 長腿秀英的生日! 9/22 - 舞后孝淵生日!
MP543 wrote:
應徵時1111都寫公...(恕刪)


這之前在一位要告公司有稍稍提過了

基本就如上述其它大大有提到

而勞動局也不太鳥一般的投訴

等你走到行政法院 大多後悔自己要自惹麻煩

再來公司大多有同業工會在其背後 通常有一點規模的工會都會站在同一邊

罰負責人?

一些私號小公司根本更不怕

說真的 抱怨沒用

想改 離職 不然就告下去

用你自己的人生去換接下來的人好一點的生活

MP543 wrote:
應徵時1111都寫公...(恕刪)


因為那些狗官選舉要錢~~~
PO文最怕是一些腦x,明明都做人身攻擊了~還說沒EQ 動不動就提告~~~你父母教的嗎??那我問候他們你有沒有意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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