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繼續作的話假裝不知道~
因為
勞基法
第 14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
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
其中第六款 後面
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除了30天內去告之外~ 還要發存證信函喔~
不然就算你有理 上了法院後~ 因為沒寄存證信函~ 法官也會判你輸~
用這條去投訴,該給的資遣費一毛都不能少~
至於因為去告被開除~也是不行的~
勞基法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
基本上沒有犯以上條例的話~ 資方是不能隨便的開除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