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 一般而言..勞方都是比較吃虧(耗個半年..您活得下去嗎? 人家可是生意照做 錢照賺舞照跳)本案..資方站在雇傭法律的上方處白話的講 資方的法律知識要比勞方多且強..雇傭關係之鋪陳早已預留後路了 (?不知何故如此鋪陳?)而且..有多少證據就說多少話 (事證、事證、還是事證)法律只會保護懂法之人..不論到底好人壞人..不論 真相、是非、對錯自已打嗎??訴訟的真正大贏家 就是 律師..其次才是法院(徵收審判費用)volks and k8 wrote:律師 & broker的遊艇都是您捐的
mingtwtw wrote:調解失敗,準備走法律程序。...(恕刪) 1.資方已於存證信函承認與勞方為"承攬"關係 (事證)2.勞基法所規定(第?條)..承攬及再承攬 就其共同承攬、承攬及再承攬部分 應負職災賠償之責 (法條)3.簡單比例原則(依勞基法條文為準):1)單純雇傭關係..勞方直接受僱資方..雇主應負100%職災賠償之責2)若是共同承攬..勞方受僱B雇主..全部工程是由B雇主、A雇主共同承攬..A雇主(資方)按照簡單比例原則..依法肯定應負1÷2=50%職災賠償之責 (二個業主共同承攬、共同負責)3)若是承攬關係..勞方受僱B雇主..B雇主承攬A雇主(工程)..A雇主(資方)按照承攬部分比例原則..依法應負1÷[1+(n-1)]= (1/n)%職災賠償之責 (n個承攬數、n金額比例 原則)4.調解、申訴、訴願 一般分為二級..是由主管機關仲裁:勞局(地方)→勞會(中央)5.調解不成..另繳500還是1000..勞局(主管機關) 自動將其轉成民事訴訟案件(制式調解表格註解清楚載明)6.請詳查讀1)勞基法(&細則)所規定..共同承攬、承攬及再承攬 條文2)民法 債篇 所規定之契約、雇傭、損害賠償 等等條文(大概第200~500條之間)7.咬住她已承認"承攬關係"(事證)..依法請求 職災賠償.因為我的專長環安..職災賠償部分很早就接觸勞基法..並有安衛管理證照能幫的也都義務無償的解說幫了..一些法定訴訟程序不要違反..規定時限以前..該告就告 不必客氣無法回答的請不要為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