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兩方簡稱甲方與乙方。甲受雇於乙,但是乙並無對甲投任何勞健保,甲受工傷,甲透過勞工局與乙做勞保調解,乙不想負擔勞健保責任,乙確在調解日前幾天寄存證信函給甲,信裡乙不承認雇傭甲,且信口雌黃辯解甲是承接乙的案子,當前甲沒有完成案子,乙要向甲追討承包費。承接專案必然會簽合約書,但是甲是員工,甲是在公司做公司的專案,當然不會有合約書。請問以上存證信函有任何效用嗎,乙有偽造文書之嫌嗎??甲可以不理會此存證信函嗎??謝謝。PS: 這區是最接近主題的,如有誤,請板主幫忙轉移,謝謝。
volks and k8 wrote:1.有無給薪事證2....(恕刪) 甲太過相信乙...笨蛋一個...乙都是發現金,且薪資袋都沒有,連所得扣繳憑單乙都沒開,上下班不用打卡。請問乙發存證信函是想先下手為強嗎?那甲現在寄存證信函來得及嗎?如果轉成訴訟案件,哪方贏面較大?謝謝。
烏龜爬山 wrote:薪資袋沒有、扣繳憑單...(恕刪) 甲受雇於乙之前,兩方算朋友關係,甲太相信乙這個朋友。薪資袋沒有、扣繳憑單沒有、勞健保沒有、上下班不用打卡、沒有印名片,所以說甲是被乙這個朋友坑了。甲不是怕乙訴訟,甲是不想上法院太麻煩,所以甲對乙也只是提出調解辦法。調解主要是甲透過勞工局向乙申訴,甲希望透過調解獲取該得的勞保費用。但是乙太沒人品,不想負擔勞保責任,偽造事實且寄出存證信函,試圖捏造事實。甲有其他佐證,不怕乙提告,只是不想來來去去法院這麼麻煩。謝謝。
他告不了你的,連訴狀都不會被收。提出存證信函只是想撇清你非受僱於乙的員工。要是真有個萬一,乙提出此函,表示您當時並未對此聲明異議,可能就沒戲了。調解的話,原則上,只要你們有口頭承諾,意示表示乙要讓甲幫他完成工作,即最低有臨時工或工讀生的性質,按理資方確實應替員工投保。但無明顯事証可證明確實受僱於乙的話,很難對資方造成太大的影響。希望您的傷不嚴重,協調的話,到時候盡可能把所細節都說出來。望您一切順利。
mingtwtw wrote:以下兩方簡稱甲方與乙...(恕刪) 存證信函本來就沒有法律上的強制力只能算是一個通之而已乙方之所以送這個信函是想要把原本甲乙的雇傭關係改變為承攬關係如果是承攬關係的話乙方就可以不需投勞健保另外調解是沒有強制到場的拘束力如果乙都不到場的話就只能提起確認之訴"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如果存在的話才有勞健保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