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野狼 wrote:那重要嗎? 重頭到...(恕刪) 看怎麼用專利是公開資料至少可以當作求職的本錢但是掛老闆名,你說到爛也不會相信是你發明的如果不需要當作求職的本錢,那就一點也不重要了但是,有掛名的話,就算完全用不著,至少也可以拿來跟小孩炫耀嘛
krado wrote:之前公司接到一個研發案由我一個同事負責當案子做得差不多時,老闆就為這個研發的成果去申請專利在專利證書下來後,我們只有被告知專利通過之後我們無意間在老闆的辦公桌上看到那張專利證書專利權人是寫老闆的名字,這點沒甚麼問題但是「發明人」也是只有老闆的名字負責這件案子的同事應該算是共同發明才對,所以那位同事覺得很幹.....我老闆除了出一張嘴催進度之外,可以說對研發的過程毫無貢獻他這樣做到底合不合理? 還不快走人
看樓主朋友想要怎麼做囉~若依照現行專利法第7條規定~你朋友就算是研發替代役仍屬於職務上之發明的範疇~其發明的專利申請權在公司手上,並不在你朋友身上,這點你朋友要先清楚知道~當然你朋友也可以依照同樣專利法第7條規定~向公司提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或者"姓名表示權"的請求~不過這最好得看看雇傭契約中有沒有寫到相關規定~要是公司老闆不鳥你朋友~記得前述你說公司老闆是用老闆的名字當申請人及發明人?假使確認申請人是老闆的名字而非公司的話~那你朋友可以試著用專利法第71條第三款規定的內容~主張公司老闆非發明專利申請權人,進行舉發來撤銷該專利~因為其發明的專利申請權是屬於公司,而非老闆個人~當然,這邊後面其實牽扯一些老闆與公司之間的關係~譬如是老闆只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是公司屬於獨資企業或是股份有限公司等問題~這細節建議可以去做些功課,畢竟我也不知道你朋友在中小企業或是百大企業上班~不過話說回來,其實在這方面的保護我個人認為其實台灣專利法比較保護雇用方,也就是雇主~就算我知道上面的方法可以舉發撤銷該專利~但是假使我是老闆,其實我也有很多方式可以來保存這專利~所以就請你朋友不用這麼生氣了,就當作學一次教訓,多學點專利知識才能保護自己的權益囉~以上。
如果是美國專利, 雇員會將在企業任職時的發明、或是專利權「讓渡」給公司, 公司只是「受讓人」而已, 發明人就是當初發明的人 (員工), 不會變成是公司的老闆。如果你朋友可以證明他才是發明人 (諸如研發日記...), 那就去舉發他吧
我覺得那老闆可能不是很懂專利法~~因為專利法上的規定,專利申請權人(專利權人)跟發明人是分開來看的~~發明人不一定是專利申請權人(專利權人)那老闆可能以為發明人才能當專利權人~~所以就把專利獨吞啦!!!其實即使讓你朋友當發明人~~這專利還是屬職務上發明~~專利權還是歸公司所有~~對老闆來說~~公司的就是他的~~所以根本沒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