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裁員又不想付資遣費,大幅調動工作內容,想用勞基法第11-5解雇員工?

這個是我前主管的案例,公司謊話連篇...............
因小孩剛出生,請問各位職場前輩,我是否先請育嬰假1年會比較好?

前6個月至少有60%薪水(我記得不是公司支付的,對公司沒損失).

而後6個月我也可以觀察公司的動向,或者在這期間進修.甚至另謀他職?

或者要先考慮勞保舊制新制在資遣費上的差異,再做決定?
最後公司把我們部門解散了,資遣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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