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待了15年,因為公司主要核心都移去海外了,聽老闆前任的小秘書說,老闆想把台灣的部門都裁掉.
去年底老闆下達了許多不太合理的指示,像是大幅縮短專案開發時間,讓我們每天加班6小時也做不完,或是把美工工作丟給編輯自己做,把美工丟去做總機,把總機換去打掃這樣的怪指令,搞得主管階層在過年前已走了2/3.
我們在想,老闆是不是想用勞基法第11-5解雇員工?或讓我們自己提辭職?
我們是不是要先自保,收集些能證明:我們努力做,但還是無法勝任[新職務內容]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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