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ngguitar wrote:不然就是有圖面需要修改時,我必須回去改...(恕刪) 他又沒有綁住你, 怎麼會有不放人的事情?!把工作交代清楚並留證據, 然後就閃人啦!若要你離職後工作, 請報價給他, 讓他慎重考慮是否要發包給你
這種公司我待過,設計師(老闆),工地主任(老闆弟弟),會計(老闆老婆)。當我知道是家族企業我就要離職了,老闆一樣不讓我走。畫出來的圖,明明業主就喜歡這樣,偏偏設計師不喜歡,然後工地主任說做不出來我跟你說不適合就離開,不用替老闆想,他們見多了。這行業小公司流動率很高,我離開公司三年了,有時候無聊上網找還是看到在徵人。
youngguitar wrote:我今年5月26日進到...(恕刪) 要走就走根本不用甩他他找不到人是他的事情看到這種老闆就一肚子火沒有人有任何責任陪他在那邊不負責任事情做不完又牽扯一堆五四三的啦!!!!!!!
youngguitar wrote:因為我怕如果不照他的...(恕刪) 勞基法有保障你根本不是惡意離職你又不是資深員工去翻一下對自己的保障吧!這算哪門子的惡意離職?你下個月還得跟他討債要薪水哩!最好他不付錢,兩邊就有得告了
看看這個網路上找的法律諮詢,這是工作9個月的狀況,只要十天前向雇主預告即可,不管他要不要跟你交接""因您未與雇主簽訂定期之勞動契約,是若您欲主張終止勞動契約,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之規定,準用同法第16條之規定而決定預告期間。因您係於100年8月到職,希望五月離職,故您繼續工作的時間係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是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之規定而準用同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您應於所欲離職日之十日前向雇主預告。又雖然該公司內部規定離職通知須要二個月前告知上級主管(下稱該內部規定),但該內部規定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之規定,依據同法第1條第2項規定:「雇主與勞動所定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最低標準」,並依據民法第72條之規定,該內部規定已因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縱您因公司主管之要求而於簽立2個月提前通知離職的單子,但因該內部規定係為無效約定,是您所簽立之單子對您亦不生拘束之效力。 ""未滿三個月應該只要跟雇主講一聲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