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被解雇 不知道 權益有沒有被吃掉

首先,勞基法沒有試用期這種東西,只有定期、不定期勞動契約,公司目前要使用試用期這東西唯一合法的方法就是先簽三個月的定期契約,你可先去看你有沒有簽這種東西

若有,就看契約上面勞動時間到什麼時候,就照契約走。

若沒有
請看勞基法第十二條

若是公司用你使用手機的狀況來說,公司知道這情況三十日內就必須要求你離職,且公司必須有明文公司規則或契約(就是要有公告),若你去勞動部申訴,公司必須舉證(公告+第三方人證(或直接抓到上班時間傳FB或Line等等的聯絡畫面))

若雇主不符第十二條的狀況就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第十六條
公司若要你當天馬上離職,依法是可以的,只是除了資遣費之外,還需多付預告期(十日)的工資

資遣費的計算,可看十七和十八條

若公司確實為資遣,但不願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可向勞動部申訴,若屬實,勞動部有權利代開;但你的年資不符失業給付的資格,所以有沒有這張紙都沒差

另外,公司主管自行加註,理論上是可以的,但你鬧到勞動部之後,因為筆跡不是你的,公司必須能夠舉證加註部分的事實;但你自己去寫自願離職單,基本上除非你有辦法舉證是公司逼迫或誤導你誤寫(除非是大規模資遣或是公司有黑紀錄,或是你剛好那天有帶DV或錄音筆,不然不用想了),這部分的結果是你被陰了~而且基本上是很難翻盤了,以後記得要看好法條,東西別亂簽阿~

最後,工作倫理是工作倫理,法律是法律;不能因為勞資雙方任一方的工作倫理有問題,另一方就可以"自以為合法"的使用違法的方式來逞罰沒有工作倫理的另一方;不然這社會就回到以前的私審社會就好了;然後樓上有人提到公司記過,以後任何大公司都查的到紀錄...............這是有點想太多,除非這圈子小到全世界就這幾個主管,而且又剛好有建立資訊系統連線(但有個資法問題),不然,除非是違法前科,公司要去哪裡查他在哪間公司有被記過?勞動部都沒記錄這麼細了..........



rock758 wrote:
主管 沒有提早告知解雇這樣對嗎? 不能拿資遣費 或是 非自願離職單嗎?


當然不對...


資遣費跟非自願離職單是一定要給的,

不過你已經沒有證據說是被逼迫的....

下次記得這個錯誤的教訓....


朋友去一間日商瑞穗銀行上班

他只做一天 就覺得自己不適合

就跟公司提離職

結果他收到一天的薪水

不是批評全部台商

但多數老闆一定吃掉只作幾天員工薪水
我想版大若只在意資遣費

版大將來到別間公司上班還是會一樣的下場吧

依我所屬公司為例

上班做些私人事情無妨

但被其他人點而且還兩次

我想版大應該先反省一下

況且三個月就被資遣這麼不光榮的紀錄被留下

改天版大面試的新公司若查證你過往經歷

反而難堪

前公司讓版大自願離職也算是給版大台階下了

趕快想好自己離職的好理由去找新工作吧...
感謝各位的回覆 這次當學到教訓以後有類似經驗 就可以自保了

題外話 公司還想吃掉我上個月的薪水

公司內部有人把我的出勤卡拿走 讓會計找不到 會計沒出勤卡就不能統計薪資

最後是一直打給會計問 確定薪水有拿到 但出勤卡還是沒找到(問勞工局-勞動基準法出勤卡公司必須保留一年)


rock758 wrote:
題外話 公司還想吃掉我上個月的薪水

公司內部有人把我的出勤卡拿走 讓會計找不到 會計沒出勤卡就不能統計薪資

最後是一直打給會計問 確定薪水有拿到 但出勤卡還是沒找到(問勞工局-勞動基準法出勤卡公司必須保留一年)



這不是公司想吃掉你上個月的薪水
是你先看看自己有多顧人怨
可見工作態度肯定不是只有你說的那麼簡單....

rock758 wrote:
公司內部有人把我的出勤卡拿走 讓會計找不到 ...

您應該誤解了某些事情......
jackelhou wrote:
這不是公司想吃掉你上...(恕刪)


這是未審先判嗎?

就算多麼顧人怨

不給人家薪水是對的嗎?

把出勤卡拿走這樣是正確的嗎?


就算再怎麼顧人怨

公司也叫他走路了

連薪水也不願意給人家還要叫人家檢討自己是不是顧人怨

難怪台灣那麼多無良企業



就事論事好嗎?

工作態度差,老闆可以罵,公司可以解雇

可以不給人家薪水嗎?
工作法則一 不要問公司能為你做甚麼,要問你能為公司做甚麼。

面對工作 還是要以正確的態度來從事,沒有人開公司專門來坑人的吧!


資遣……聽說對找工作不利,我沒被資遣過,可以請有經驗者講述!

謀職……希望能對下一個雇主能秀出的是在上一份工作可跨的一些事,滑手機的事也就甭提了。

rock758 wrote:
到職日3月24~8月...(恕刪)


在經濟不景氣的時代,小恩這陣子都在失業,工作也很難找,拖了半年,好不容易找著了一份新工作,小恩便歡天喜到公司,上班的第一天,老闆就告訴他,為了測試他的工作能力,他要給小恩試用期間三個月,等三個月過後再決定是否正式錄取小恩,小恩覺得很不是滋味,回頭想想,這半年來已經沒工作了,再加上最近因為股災頻頻,好不容易存下來的積蓄都套在股市裡,自己已經沒有剩餘的生活費了,只好摸摸鼻子接受。沒想到工作才滿兩個,老闆就叫他走人,小恩覺得很悶,自己委曲求全,竟換得如此下場。

當小恩為領薪水,最後一次踏進公司,本以為老闆會多給他一點資遣費,老闆告訴小恩,他在試用期間離職,所以沒有資遣費。

小恩懷疑,試用期間遭解雇,真的不能請求資遣費嗎?

解 析

勞動基準法到底有沒有適用期的規定呢?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在86年6月12日修正前,原本有試用期間不得超過四十日之規定,但是在修正後已經刪除這個規定,但是公司有時候為了要考驗員工是不是有能力勝任,還是有試用期的必要,因此在雙方均同意,且不違背契約自由與誠信原則之下,雇主與勞工是可以約定合理之試用期間。

在試用期間內,既然勞動基準法已經沒有試用期的規定,因此公司必須依照勞動基準法的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1、12、16、17條的規定辦理。因此關於預告期間與資遣費的相關規定,對試用期間的員工都有適用。

應該注意的是,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下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因此,雇主與勞工簽訂試用期間如果沒有滿三個月,雇主無須預告期間就可以終止勞動契約。

至於計算資遣費的標準,有許多人會提出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資遣費計算的標準為: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但是要特別注意一點,自從勞工退休金條例(簡稱「勞退新制」)施行以後,凡是在94年7月1日以後受雇的員工,都適用勞退新制的規定,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其資遣費的計算,由雇主按期工作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並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的規定。勞動基準法第17條的規定適用於選擇勞退舊制的員工。就試用期的員工而言,都是適用勞退新制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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