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要離職..公司不給我走


js_corps123 wrote:
...如果像是醫生類的工作,大家都想在十天內離職...(恕刪)



醫生好像不算是勞工
所以不適用勞基法

基本上
我是覺得
已經有提前一個多月講
應該就沒啥問題了

至於 找不到人接
那好像是老闆的問題
http://www.bola.taipei.gov.tw/ct.asp?xItem=43585052&ctNode=63848&mp=116003

離職要多久前辦理?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於屆滿3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30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註:第16條第1項規定其預告期間為: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空櫃罰錢, 那也是老闆的事情, 因為老闆也可以去站櫃
十天前書面/e-mail 告知已經可以, 剩下的讓老闆去處理吧
當老闆的人應該不會跟拿不回來的錢過不去才是

要小心離職薪水年終之類的問題, 年終因為你已經提離職了, 所以大多不會有, 而且未滿一年習慣上也不會有
有的慣老闆會顆扣你最後一個月的薪水, 要算清楚

*小小* wrote:
今年畢業的我,於今年...(恕刪)

一切依規定事先辦理
若有衝突
依勞基法為主
你怎麼這麼老實
1.未滿一年10天前通知
2.滿一年30天前通知
你超過這個時間你就事假
主管不批
你就曠職
專櫃沒人被罰款
不是你的問題
是公司的問題
難道要扣你薪水嗎
反正你也沒上班
扣就扣
但是記得一定要在領到薪水之後再曠職

js_corps123 wrote:
我覺得未必是勞動基準...(恕刪)

兩件事不能併為一談,
有些職位本質上無法適用勞基法.
1.保留提離職的證明..

2.時間到就直接"曠職"...

老闆了不起就是扣你的薪水而已...

但是,如果是亂扣薪水,是可以透過法律程序要回來的...

另外,可不可以麻煩樓主公佈一下公司名字阿??以免有其他人找工作的時候,誤踩地雷...

js_corps123 wrote:
我覺得未必是勞動基準法就一定是王法。
許多工作在面試時,應該會有一分勞雇契約,如果內容有提到因為工作需要,規定員工離職前多少時間須告知,如果員工簽了名,就代表認同,雇主可以主張契約之有效性,不見得有牴觸勞基法的行為。
比較常見的是,資方要求員工在離職多少時間後,不得參予與原公司相同業務性質的工作,這類型的條文,即便雙方簽下合約,但因為離職後,勞雇雙方已不具有合約關係,令原雇方限定員工之工作權,其實已與憲法相牴觸,原有之合約及自動失效。
要不,如果像是醫生類的工作,大家都想在十天內離職,試問,十天內一定找的到適合的醫師來救治病人嗎?所以這類型的工作,其勞動契約其實就會與一般上班族的有所不同。


1.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若違反法律規定則無效,只能優於法規,即使勞工簽了名也是一樣。
但為了避免流動率高造成工作損失,有的工司會要求勞工簽署最低服務年限,但這必須符合必要性、合理性

2.此為競業禁止條款,但公司必須給離職勞工補償,否則此條款就算簽了也無效。而如果離職勞工簽了,也拿了公司的補償金,公司則有法律追訴權

3.醫師未納入勞基法,不過有時員工離職的確會造成雇主一些問題,這就考驗公司的管理能力,法規只是最低規範。其實最重要的還是盡量好聚好散,即使離職也要處理的圓滿,才是上上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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