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s_corps123 wrote:
...如果像是醫生類的工作,大家都想在十天內離職...(恕刪)



醫生好像不算是勞工
所以不適用勞基法


基本上
我是覺得
已經有提前一個多月講
應該就沒啥問題了
至於 找不到人接
那好像是老闆的問題

js_corps123 wrote:
我覺得未必是勞動基準法就一定是王法。
許多工作在面試時,應該會有一分勞雇契約,如果內容有提到因為工作需要,規定員工離職前多少時間須告知,如果員工簽了名,就代表認同,雇主可以主張契約之有效性,不見得有牴觸勞基法的行為。
比較常見的是,資方要求員工在離職多少時間後,不得參予與原公司相同業務性質的工作,這類型的條文,即便雙方簽下合約,但因為離職後,勞雇雙方已不具有合約關係,令原雇方限定員工之工作權,其實已與憲法相牴觸,原有之合約及自動失效。
要不,如果像是醫生類的工作,大家都想在十天內離職,試問,十天內一定找的到適合的醫師來救治病人嗎?所以這類型的工作,其勞動契約其實就會與一般上班族的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