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周休二日(每周40小時)是修假的!

homwen wrote:
勞基法預將現在雙周8...(恕刪)


至少加班有加班費
而且加班需要勞工同意
加不加班,就看約怎麼簽
不想加班就別加班

只能說,勞工不反抗,法律再完善也沒用
為了家計心甘情願被吃死死,再無奈也只能吞下去

個人覺得
現在的環境,法律是沒什麼太大問題
問題是資方不會照規定走,勞工也過於甘願吞忍
台北市好像會設網站
可以匿名檢舉
真的有不法就告吧
每月加班時數從46小時上限放寬為60小時,
勞工每月實質工時不但未減少還增加6小時

我問了我家的人事,她說會加班的公司還是會加班。
但"免稅"加班時數從46=>60(加班費不用課所得稅),
其實對勞工比較好。

P.S.
專業問題;單看字面上,我看不出那裡有寫"免稅"。
太誇張了啦

現行法令,雇主大多以政府工作時數低限當上限

這麼作,只會讓基層勞工,更累,薪水確不動如山。


58291046 wrote:
但"免稅"加班時數從46=>60(加班費不用課所得稅),
其實對勞工比較好。
P.S.
專業問題;單看字面上,我看不出那裡有寫"免稅"。


所得稅法14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和第32條規定的限度內支領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不分男工女工,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

基本上加班一個月最多只能到46小時,期間內加班費不扣所得稅
例假、休假及特休加班 8小時內不計入46小時,加班費有符合勞基法標準也免稅

但如果加班時數超過46小時,不但違反勞基法,其加班費也要被扣所得稅
加班有加班費押

如果不給就換頭路吧
金融業的朋友就說他們加班是有限時間的
比如一個月限加班46小時,
多出來的就不準報加班費,是作白工
而工作是會被追加到作不完的地步
並不是故意拖到加班才能作

homwen wrote:勞基法預將現在雙周84小時工時下降為每周...(恕刪)


我們現在週休二日,但每天要增加工時50分鐘還給公司。

勞基法雙周84x60=5040分鐘。
我們每天補50x雙周10天=500分鐘,再加80x60=4800分鐘,總工時5300分鐘。

所以………我們到底是…?
雙周88小時!!!

還有……特休也要扣時數還給公司。

忘了說………傳產。
目前的勞基法第30條: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
四小時。

怎麼我的觀點是法令只有規定每二週總時數是"不得超過"84小時,而不是規定我們每二週要"上滿"84小時,可是很多企業好像都自動把這條解釋成是政府規定每二週要上滿84小時的狀況,是我的想法有錯嗎?

blood0819 wrote:
至少加班有加班費而且...(恕刪)


1.沒有勞動部..只有資狗部..資方養的狗唄..

2.勞工抗爭,法律完善...資方依然消遙.....有看過抗爭的勞工有好下場..

打官司..你打不贏有錢的..
上法院..新公司知道你天天上法院跟舊顧主打官司..誰敢用你?

總合以上,就算你官司打贏了,可能打上兩三年的官司..法院判原雇主賠你5萬=.=(冏)...根本有時候連算給你的資遣都不夠...接下來你家附近根本沒有公司敢請你,政府頂多給你六個月的失業給付,後來就要開始要你繳啥屁年金.你的死活在也跟政府沒關係了..

以上..誰要出來抗議..看看我們家這些田僑仔組裝員要不要抗議吧..反正沒工作家裡還一堆房子租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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