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wen wrote:勞基法預將現在雙周8...(恕刪) 至少加班有加班費而且加班需要勞工同意加不加班,就看約怎麼簽不想加班就別加班只能說,勞工不反抗,法律再完善也沒用為了家計心甘情願被吃死死,再無奈也只能吞下去個人覺得現在的環境,法律是沒什麼太大問題問題是資方不會照規定走,勞工也過於甘願吞忍
每月加班時數從46小時上限放寬為60小時,勞工每月實質工時不但未減少還增加6小時我問了我家的人事,她說會加班的公司還是會加班。但"免稅"加班時數從46=>60(加班費不用課所得稅),其實對勞工比較好。P.S.專業問題;單看字面上,我看不出那裡有寫"免稅"。
58291046 wrote:但"免稅"加班時數從46=>60(加班費不用課所得稅),其實對勞工比較好。P.S.專業問題;單看字面上,我看不出那裡有寫"免稅"。 所得稅法14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和第32條規定的限度內支領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不分男工女工,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基本上加班一個月最多只能到46小時,期間內加班費不扣所得稅例假、休假及特休加班 8小時內不計入46小時,加班費有符合勞基法標準也免稅但如果加班時數超過46小時,不但違反勞基法,其加班費也要被扣所得稅
homwen wrote:勞基法預將現在雙周84小時工時下降為每周...(恕刪) 我們現在週休二日,但每天要增加工時50分鐘還給公司。勞基法雙周84x60=5040分鐘。我們每天補50x雙周10天=500分鐘,再加80x60=4800分鐘,總工時5300分鐘。所以………我們到底是…?雙周88小時!!!還有……特休也要扣時數還給公司。忘了說………傳產。
目前的勞基法第30條: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怎麼我的觀點是法令只有規定每二週總時數是"不得超過"84小時,而不是規定我們每二週要"上滿"84小時,可是很多企業好像都自動把這條解釋成是政府規定每二週要上滿84小時的狀況,是我的想法有錯嗎?
blood0819 wrote:至少加班有加班費而且...(恕刪) 1.沒有勞動部..只有資狗部..資方養的狗唄..2.勞工抗爭,法律完善...資方依然消遙.....有看過抗爭的勞工有好下場..打官司..你打不贏有錢的..上法院..新公司知道你天天上法院跟舊顧主打官司..誰敢用你?總合以上,就算你官司打贏了,可能打上兩三年的官司..法院判原雇主賠你5萬=.=(冏)...根本有時候連算給你的資遣都不夠...接下來你家附近根本沒有公司敢請你,政府頂多給你六個月的失業給付,後來就要開始要你繳啥屁年金.你的死活在也跟政府沒關係了..以上..誰要出來抗議..看看我們家這些田僑仔組裝員要不要抗議吧..反正沒工作家裡還一堆房子租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