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我的派遣契約逐條問題(文章非常長,慎入)..2015/8/17新增問題

Evil_Justice wrote:
一、條約裡面寫的自然是職務上的創造與發明,你寫的不是廢話


*落雪紛飛* wrote:
1.甲方(我)所有智慧財產權皆屬丙方(xx科技)所有,這條款很糟糕,明明自己創作的結晶,權力卻要完全給公司


公司法務擬的約是不會寫說職務上的... 開板寫的你有在看嗎?

判決判例也有在主張職務非職務的認定... 那法院在判的都廢話啊

唉 外行人


Evil_Justice wrote:
二、誰告訴你月薪*24個月才可以主張競業禁止?給你看看法院判決


判決跟判例在法律上效力差很多... 看來你不知道

別拿張飛打岳飛啦

*落雪紛飛* wrote:
3.甲方(我)離職後二年不得任職丙方直接競爭之公司與丙方直接競爭之公司控制的公司


競業禁止之約定須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害有合理補償。違反前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你是不會看合約內容嗎? 裡面寫二年不得任職...

所以要給二年薪水才可以主張(或超過二年薪水) 實務上都是這麼做的...(符合"合理補償")


01上面半桶水響叮噹 唉






*落雪紛飛* wrote:
你說自我感覺有點言重了..T_T 因為這是我第一次簽派遣契約,當然有很多不清楚的地方
謝謝您每題都有回覆,以下是我對您回覆的疑問點與我看了你回覆後有疑問的地方回答


你不用問他啦... 他又不太懂

至少從我熟的智慧財產法來看

那三項都不太合法律規定....


TopYoung wrote:
公司法務擬的約是不會寫說職務上的... 開板寫的你有在看嗎?

判決判例也有在主張職務非職務的認定... 那法院在判的都廢話啊

唉 外行人

請問你需不需要看醫生?即便是非職務上所發明,但是使用職務之便利用公司資源所發明出來的,是否為完全個人所有智財權?
自然有職務非職務的認定,唉,多去唸唸書



Evil_Justice wrote:
二、誰告訴你月薪*24個月才可以主張競業禁止?給你看看法院判決


判決跟判例在法律上效力差很多... 看來你不知道

別拿張飛打岳飛啦

你才不要張飛打岳飛!什麼叫判例?什麼叫判決?沒有判決哪來的判例?

「法院對訴訟案件所為之判決,以後遇有相同或相似的案件,仍引用此判決為判決,則此判決,即成為判例」

我還第一次聽過判決跟判例在法律上效力有差別的!你到底有沒唸過法律啊?

乖,還是老話一句,多去唸點書,不要出來丟人現眼



*落雪紛飛* wrote:
3.甲方(我)離職後二年不得任職丙方直接競爭之公司與丙方直接競爭之公司控制的公司


你是不會看合約內容嗎? 裡面寫二年不得任職...

所以要給二年薪水才可以主張(或超過二年薪水) 實務上都是這麼做的...


01上面半桶水響叮噹 唉

實務怎麼做跟法律規定沒有關係好嗎?耍什麼天才啊?實務可優於法律但不得牴觸法律,連這種簡單的道理你也不懂?
法條都給你了,在那邊扯什麼實務,有點程度好不好....




Evil_Justice wrote:
你才不要張飛打岳飛!什麼叫判例?什麼叫判決?沒有判決哪來的判例?

「法院對訴訟案件所為之判決,以後遇有相同或相似的案件,仍引用此判決為判決,則此判決,即成為判例」

我還第一次聽過判決跟判例在法律上效力有差別的!你到底有沒唸過法律啊?



判決:就是法院根據事實判斷與法律適用所為之意思決定與表示。

判例:最高法院會在年底彙集各級法院所為之確定判決,整理討論
   後會把最具代表性的判決,列入日後各級法院判決之參考或
   依據,此判例對各級法院具有程序上之相當約束力


我還真的不知道有唸過法律的人,會質疑判決和判例有沒有不同

唉.......胡說八道的一堆



http://mysuper.com.tw/read.php?tid=4434

所以判決跟判例不同之處,作成機關不同…
試問地方法院做成的判決可以拘束其他的人?也釦P決不公也有可能,所以才會有上訴制度產生!
而判例是“判決”經過三審三級制度,由最高法院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

判決跟判例是不一樣低
判決當然只對當事人有效
判例是作為以後參考



看來應該是你沒唸過法律,01的鍵盤律師不少


----不重要的擺下面----

Evil_Justice wrote:
請問你需不需要看醫生?即便是非職務上所發明,但是使用職務之便利用公司資源所發明出來的,是否為完全個人所有智財權?
自然有職務非職務的認定,唉,多去唸唸書


我想你應該沒唸過專利法啦,我還貼逐條釋義給你看

專利法

第 7 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
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前項所稱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指受雇人於僱傭關係中之工作所完
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


申言之,所謂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必與其受雇之工作有關聯,即依受雇人與雇用人間契約之約定,從事參與或執行與雇用人之產品開發、生產研發等有關之工作,受雇人使用雇用人之設備、費用、資源環境等,因而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專利,其與雇用人付出之薪資及其設施之利用,或團聚之協力,有對價之關係


其重點在於受雇人所研發之專利,是否係使用雇用人所提供之資源環境,與其實際之職稱無關,甚至與其於契約上所約定之工作內容無關,而應以其實際於公司所參與之工作,及其所研發之專利是否係使用雇用人所提供之資源環境為判斷依據。(智財法院100民專上51號判決參照)


你在手機廠裡面工作,發明並申請了一個半導體封裝的專利...

難道也要算喔... 不懂就不懂嘛

TopYoung wrote:
判決:就是法院根據事實判斷與法律適用所為之意思決定與表示。

判例:最高法院會在年底彙集各級法院所為之確定判決,整理討論
   後會把最具代表性的判決,列入日後各級法院判決之參考或
   依據,此判例對各級法院具有程序上之相當約束力。


我還真的不知道有唸過法律的人,會質疑判決和判例有沒有不同

唉.......胡說八道的一堆鬼


連基本都不懂...我想下面他也看不懂

判決可是沒法律約束力啊(對其他法院,只對本案才有)....


唉,我只能說你真的鬼打牆

請問一下,「判例」是「判決」裡被選出來的吧?

還有,是「程序上之相當約束力」,拜託不要只想看你想看的好嗎?而不是「法律約束力」

判例只是讓法官在類似案件在判決時做一可供遵循之參考,拜託你真的去搞清楚好不好?


TopYoung wrote:
我想你應該沒唸過專利法啦,我還貼逐條釋義給你看

專利法

第 7 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
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前項所稱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指受雇人於僱傭關係中之工作所完
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


申言之,所謂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必與其受雇之工作有關聯,即依受雇人與雇用人間契約之約定,從事參與或執行與雇用人之產品開發、生產研發等有關之工作,受雇人使用雇用人之設備、費用、資源環境等,因而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專利,其與雇用人付出之薪資及其設施之利用,或團聚之協力,有對價之關係


其重點在於受雇人所研發之專利,是否係使用雇用人所提供之資源環境,與其實際之職稱無關,甚至與其於契約上所約定之工作內容無關,而應以其實際於公司所參與之工作,及其所研發之專利是否係使用雇用人所提供之資源環境為判斷依據。(智財法院100民專上51號判決參照)


你在手機廠裡面工作,發明並申請了一個半導體封裝的專利...

難道也要算喔... 不懂就不懂嘛


你確定不算?你如果使用的是手機廠的資源去開發半導體封裝的專利,你確定不算?
Evil_Justice wrote:
請問一下,「判例」是「判決」裡被選出來的吧?




Evil_Justice wrote:
還有,是「程序上之相當約束力」,拜託不要只想看你想看的好嗎?而不是「法律約束力」


遵循先例-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https://zh.wikipedia.org/zh-tw/遵循先例

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是指在普通法中,作為判例的先例對其後的案件具有法律約束力,法院以後面對相同的問題時必須作出同樣判決的原則。


Evil_Justice wrote:
判例只是讓法官在類似案件在判決時做一可供遵循之參考,拜託你真的去搞清楚好不好?


判例是等同於法律,不是可供尊循,是一定要遵守.... 不遵守就等於違法

Evil_Justice wrote:
我還第一次聽過判決跟判例在法律上效力有差別的!你到底有沒唸過法律啊?


二者的位階不同... 我懶的再貼一次了


Evil_Justice wrote:
給你看看法院判決



唉.... 沒唸過法律的人是誰很清楚了
Evil_Justice wrote:
你確定不算?你如果使用的是手機廠的資源去開發半導體封裝的專利,你確定不算?



這類爭議在實務上討論過了...

不是說有用到公司的水電冷氣和電腦就算職務上發明好嗎?


申言之,所謂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必與其受雇之工作有關聯,即依受雇人與雇用人間契約之約定,從事參與或執行與雇用人之產品開發、生產研發等有關之工作,受雇人使用雇用人之設備、費用、資源環境等,因而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專利,其與雇用人付出之薪資及其設施之利用,或團聚之協力,有對價之關係


去跟法官解釋 可以用做手機的資源,做出半導體制程

TopYoung wrote:
這類爭議在實務上討論過了...

不是說有用到公司的水電冷氣和電腦就算職務上發明好嗎?


申言之,所謂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必與其受雇之工作有關聯,即依受雇人與雇用人間契約之約定,從事參與或執行與雇用人之產品開發、生產研發等有關之工作,受雇人使用雇用人之設備、費用、資源環境等,因而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專利,其與雇用人付出之薪資及其設施之利用,或團聚之協力,有對價之關係


這個部分我並不是要說使用公司的冷氣或電力一些基本需求
而是指一些開發時所需的軟體、設備或原物料,請你不要搞錯了!

Evil_Justice wrote:
這個部分我並不是要說使用公司的冷氣或電力一些基本需求
而是指一些開發時所需的軟體、設備或原物料,請你不要搞錯了!


手機廠會有半導體設備也是蠻神奇的...

這種還需要問嗎?

實務上有爭點不會在這邊....

我舉的例子非常清楚,你要歡我也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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