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il_Justice wrote:
一、條約裡面寫的自然是職務上的創造與發明,你寫的不是廢話?
*落雪紛飛* wrote:
1.甲方(我)所有智慧財產權皆屬丙方(xx科技)所有,這條款很糟糕,明明自己創作的結晶,權力卻要完全給公司
公司法務擬的約是不會寫說職務上的... 開板寫的你有在看嗎?
判決判例也有在主張職務非職務的認定... 那法院在判的都廢話啊
唉 外行人
Evil_Justice wrote:
二、誰告訴你月薪*24個月才可以主張競業禁止?給你看看法院判決
判決跟判例在法律上效力差很多... 看來你不知道
別拿張飛打岳飛啦
*落雪紛飛* wrote:
3.甲方(我)離職後二年不得任職丙方直接競爭之公司與丙方直接競爭之公司控制的公司
競業禁止之約定須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害有合理補償。違反前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你是不會看合約內容嗎? 裡面寫二年不得任職...
所以要給二年薪水才可以主張(或超過二年薪水) 實務上都是這麼做的...(符合"合理補償")
01上面半桶水響叮噹 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