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我的派遣契約逐條問題(文章非常長,慎入)..2015/8/17新增問題

各位好,以下內容都是我對於所簽下的派遣契約逐條檢視,有疑問的列出來,雖然已經簽此契約有些合法只能接受,但可能有些不合法能向勞動部申訴,沒列出的部分歡迎各位注意那些不合法,因此文章內容非常的長,主要探討有沒有違反勞基法、民法等法律,與遊走法律邊緣部分
無奈的是,合法與合理有時候是二回事…
希望各位能依你所知道的回答,若不知道但知道網路有何管道也請提供(如:苦勞網、免費法律諮詢網、論壇、FB專頁群組、Line好友群組),也歡迎私訊提供網路發問此問題能獲得解答的管道給我
本發文也希望能造福對派遣迷惘的求職者,勞工總是弱勢的,送各位一句話[法律是保障懂法律的人],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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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
甲方是我(勞工)
乙方是人力資源顧問公司(派遣公司=勞工雇主)
丙方是XX科技(要派公司=勞工實際工作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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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我的派遣契約逐條問題(文章非常長,慎入)..2015/8/17新增問題

第一條身分認定:此條疑問的地方有2點
1.乙方(派遣公司)交付工作任務何意思?乙方(派遣公司)只叫我去丙方(XX科技)工作,工作內容都是丙方(XX科技)提供的
2.上面沒寫甲方(我)應徵的職稱,代表丙方(xx科技)有權力未經甲方(我)同意
(1)擅自調往其他部門工作?
(2)即使名義上所屬部門未變,但實際工作內容與座位移至別部門?
第二條工作地點:此條疑問的地方有2點
1.它是說甲方(我)應盡量配合乙方(派遣公司)因工作安排而工作地點異動,代表無強制性吧?若甲方(勞工)無法配合,乙方(派遣公司)能拿甲方(勞工)怎麼樣呢?
2.我實際情況是,遇到丙方(XX科技)公司搬遷,乙方(派遣公司)也無跟甲方(我)溝通,甲方(我)就要配合丙方(xx科技)搬家,有違反勞基法嗎?
第六條薪資報酬:
1.全薪=本薪+伙食津貼=18208+1800=20008只是剛好符合勞基法最低薪資而已,怎麼會包含例休假日津貼?合法嗎?
2.每月計算薪資截止日與薪資發放日不同日,相差14至16日,是否違法?
第七條加班:
加班需事先提出申請中沒寫加班費向誰提出申請?
第八條福利條款:
1.由丙方(xx科技發放),發放日需在職合法嗎?
2.派遣員工福利不是應該由雇主乙方(派遣公司)發放嗎?為何是丙方(xx科技)發放?
第九條保險條款:
甲方(我)同意乙方(派遣公司)為甲方(我)投保團體保險,作為雇主責任抵充合法嗎?

[討論]我的派遣契約逐條問題(文章非常長,慎入)..2015/8/17新增問題

第十一條工作規章:
1.上面寫甲方(我)在合約期間,須遵守乙(派遣公司)、丙(xx科技)二方之工作規則暨人事獎懲辦法合法嗎?明明乙方(派遣工司)是甲方(我)雇主,為何要遵守丙方(xx科技)工作規則?
2.[有獎勵事實者,由乙方(派遣公司)之人資管理師提報,經總經理核定獎勵],並沒寫乙方(派遣公司)如何得知甲方(我)有獎勵事實?也沒寫是乙方(派遣公司)還是丙方(xx科技)總經理?
3.[有懲處情況者,經乙方(派遣公司)查察或丙方(xx科技)反應,提報總經理核定懲處],這也沒寫是乙方(派遣公司)還是丙方(xx科技)總經理?
4.綜合2、3點,懲處情況可以由乙(派遣公司)、丙方(xx科技)查察,但獎勵情況只有乙方(派遣公司)提報,真令人感覺懲處派遣員工積極,獎勵派遣員工消極,不太公平,有沒有違法?
第十四條代班條款:
甲方(我)若實際發生不能繼續工作而需離職之情形,須於二星期前向乙方(派遣公司)提出通知,合法嗎?若甲方(我)是突然性不能繼續工作,怎麼能二星期前通知乙方(派遣公司)呢?

[討論]我的派遣契約逐條問題(文章非常長,慎入)..2015/8/17新增問題

第十六條保密規章:
[甲方(我)為丙方(xx科技)工作的工作內容與業務機密應保密,不得洩漏第三人,
本契約期滿或終止後亦同],保密條款能限制甲方(我)永遠保密嗎?合法嗎?
第十七條智慧財產權條款:
1.甲方(我)所有智慧財產權皆屬丙方(xx科技)所有,這條款很糟糕,明明自己創作的結晶,權力卻要完全給公司,Google過似乎是合法的,是不是甲方(我)不同意就沒此工作?而已經簽了是不是無能為力?
2.丙方(xx科技)申請智慧財產權,甲方(我)應提供一切必要協助,這條款很糟糕,明明自己創作的結晶,權力卻要完全給公司,Google過似乎是合法的,是不是甲方(我)不同意就沒此工作? 而已經簽了是不是無能為力?
3.甲方(我)離職後二年不得任職丙方直接競爭之公司與丙方直接競爭之公司控制的公司,等於丙方競爭公司投資的企業也不能任職?會不會限制太廣了?合法嗎?

[討論]我的派遣契約逐條問題(文章非常長,慎入)..2015/8/17新增問題

第二十二條職務調動:
此條上面是寫乙方(派遣公司)有權利調動甲方(我),而不是丙方(xx科技),因此丙方(xx科技)將甲方(我)工作內容與座位改變是不合法的?
最後問題:拿到派遣契約且簽約日是2015/7/3,但此契約工作期間是2015/7/1至2015/12/31,上份契約是2015/1/1至2015/6/30,代表2015/7/1、2015/7/2這二天當時是無契約來丙方(xx科技)工作的,有沒有什麼權力可以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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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問題:
依此派遣契約來看,甲方(我)有沒有權利在第四條派駐期間未滿(2015/12/31)前,請求乙方(派遣公司)將甲方(我)派駐到別的丙方(要派公司)?


*落雪紛飛* wrote:
各位好,以下內容都...(恕刪)


我看條文內容還沒有看到明確違法事項,除了記大過就開除這一條,需要舉證外。

還有你將勞動契約公布就違反保密協定,這點你就有被告的風險!

要簽約的都不是什麼好工作

派遣的更不是什麼好工作

訂約的是派遣公司,他們當然專寫對他們有利的


*落雪紛飛* wrote:
第一條身分認定:此條疑問的地方有2點
1.乙方(派遣公司)交付工作任務何意思?乙方(派遣公司)只叫我去丙方(XX科技)工作,工作內容都是丙方(XX科技)提供的
2.上面沒寫甲方(我)應徵的職稱,代表丙方(xx科技)有權力未經甲方(我)同意
(1)擅自調往其他部門工作? 不違法
(2)即使名義上所屬部門未變,但實際工作內容與座位移至別部門? 不違法
第二條工作地點:此條疑問的地方有2點
1.它是說甲方(我)應盡量配合乙方(派遣公司)因工作安排而工作地點異動,代表無強制性吧?若甲方(勞工)無法配合,乙方(派遣公司)能拿甲方(勞工)怎麼樣呢? 如你無法配合,乙方應另派一人至丙方上班;你跟乙方合約可為終止
2.我實際情況是,遇到丙方(XX科技)公司搬遷,乙方(派遣公司)也無跟甲方(我)溝通,甲方(我)就要配合丙方(xx科技)搬家,有違反勞基法嗎? 此部分要看搬遷後距離你家有多遠而定,如超過勞基法規定,應向乙方要求必要協助
第六條薪資報酬:
1.全薪=本薪+伙食津貼=18208+1800=20008只是剛好符合勞基法最低薪資而已,怎麼會包含例休假日津貼?合法嗎?你是不是把例休假日津貼跟加班混在一起看了?你的資薪計算本就有包含例假日,不然怎麼會除以30?
2.每月計算薪資截止日與薪資發放日不同日,相差14至16日,是否違法?不違法
第七條加班:
加班需事先提出申請中沒寫加班費向誰提出申請?當然是向乙方申請
第八條福利條款:
1.由丙方(xx科技發放),發放日需在職合法嗎?合法
2.派遣員工福利不是應該由雇主乙方(派遣公司)發放嗎?為何是丙方(xx科技)發放?有差嗎?
第九條保險條款:
甲方(我)同意乙方(派遣公司)為甲方(我)投保團體保險,作為雇主責任抵充合法嗎?合法
第十一條工作規章:
1.上面寫甲方(我)在合約期間,須遵守乙(派遣公司)、丙(xx科技)二方之工作規則暨人事獎懲辦法合法嗎?明明乙方(派遣工司)是甲方(我)雇主,為何要遵守丙方(xx科技)工作規則?誰叫你是派遣?
2.[有獎勵事實者,由乙方(派遣公司)之人資管理師提報,經總經理核定獎勵],並沒寫乙方(派遣公司)如何得知甲方(我)有獎勵事實?也沒寫是乙方(派遣公司)還是丙方(xx科技)總經理?你有沒獎勵事實丙方自然會跟乙方說;當然是乙方總經理
3.[有懲處情況者,經乙方(派遣公司)查察或丙方(xx科技)反應,提報總經理核定懲處],這也沒寫是乙方(派遣公司)還是丙方(xx科技)總經理?還是乙方總經理
4.綜合2、3點,懲處情況可以由乙(派遣公司)、丙方(xx科技)查察,但獎勵情況只有乙方(派遣公司)提報,真令人感覺懲處派遣員工積極,獎勵派遣員工消極,不太公平,有沒有違法?沒有違法
第十四條代班條款:
甲方(我)若實際發生不能繼續工作而需離職之情形,須於二星期前向乙方(派遣公司)提出通知,合法嗎?要看你上班多久而定若甲方(我)是突然性不能繼續工作,怎麼能二星期前通知乙方(派遣公司)呢?如果你突然被車撞死了當然不會有這種問題
第十六條保密規章:
[甲方(我)為丙方(xx科技)工作的工作內容與業務機密應保密,不得洩漏第三人,
本契約期滿或終止後亦同],保密條款能限制甲方(我)永遠保密嗎?合法嗎?不一定,視你所透露之內容而定
第十七條智慧財產權條款:
1.甲方(我)所有智慧財產權皆屬丙方(xx科技)所有,這條款很糟糕,明明自己創作的結晶,權力卻要完全給公司,Google過似乎是合法的,是不是甲方(我)不同意就沒此工作?而已經簽了是不是無能為力?
2.丙方(xx科技)申請智慧財產權,甲方(我)應提供一切必要協助,這條款很糟糕,明明自己創作的結晶,權力卻要完全給公司,Google過似乎是合法的,是不是甲方(我)不同意就沒此工作? 而已經簽了是不是無能為力?
3.甲方(我)離職後二年不得任職丙方直接競爭之公司與丙方直接競爭之公司控制的公司,等於丙方競爭公司投資的企業也不能任職?會不會限制太廣了?合法嗎?要看職務而定,如果是專業人員確有禁止競業之可能
第二十二條職務調動:
此條上面是寫乙方(派遣公司)有權利調動甲方(我),而不是丙方(xx科技),因此丙方(xx科技)將甲方(我)工作內容與座位改變是不合法的?沒有不合法
最後問題:拿到派遣契約且簽約日是2015/7/3,但此契約工作期間是2015/7/1至2015/12/31,上份契約是2015/1/1至2015/6/30,代表2015/7/1、2015/7/2這二天當時是無契約來丙方(xx科技)工作的,有沒有什麼權力可以主張?沒有


整篇看下來...都是您在自我感覺
*落雪紛飛* wrote:
各位好,以下內容都...(恕刪)
小吹吹 wrote:
我看條文內容還沒有看到明確違法事項


首先謝謝你幫忙看完此文章

居然沒有特別違法事項,明明好幾項對勞工是弱勢的

看樣子簽派遣約真的要哭了= =

小吹吹 wrote:
除了記大過就開除這一條,需要舉證外


請問你說的[記大過就開除這一條,需要舉證]這句是什麼意思?

1.公司需要舉證記大過的依據才能合法開除員工?

2.需舉證公司有記大過證據,以供勞工申請勞動檢查or調解

還是有其他意思?

小吹吹 wrote:
還有你將勞動契約公布就違反保密協定,這點你就有被告的風險!


是這樣嗎?公布此派遣契約有違反此契約寫的第十六條保密規章嗎?還是違反其他法律?

你可以解說下違反保密規章或其他法律哪部份嗎? 謝謝
派遣公司請一堆法律顧問不是請假的
如果可以請盡量找正職工作,不然你只是辛苦賺錢分給派遣公司爽爽花

abollar wrote:
要簽約的都不是什麼...(恕刪)


我不曉得正職要不要簽約?我同學原本時薪制工讀生後轉正職有簽聘書耶

我判斷正職簽約應該是有定開始工作日期但不會定結束工作日期

如有錯還請指教

現在我當然了解派遣令人很無言= =
*落雪紛飛* wrote:
第十七條智慧財產權條款:
1.甲方(我)所有智慧財產權皆屬丙方(xx科技)所有,這條款很糟糕,明明自己創作的結晶,權力卻要完全給公司,Google過似乎是合法的,是不是甲方(我)不同意就沒此工作?而已經簽了是不是無能為力?


要看你創作的專利、著作權是否為"職務上的創作或發明"

例:你在半導體廠,創作一個手機的省電方法,申請專利

基本上不會被認為是屬於xx科技

*落雪紛飛* wrote:
2.丙方(xx科技)申請智慧財產權,甲方(我)應提供一切必要協助,這條款很糟糕,明明自己創作的結晶,權力卻要完全給公司,Google過似乎是合法的,是不是甲方(我)不同意就沒此工作? 而已經簽了是不是無能為力?


同上(請洽專利法和著作權法)


3.甲方(我)離職後二年不得任職丙方直接競爭之公司與丙方直接競爭之公司控制的公司,等於丙方競爭公司投資的企業也不能任職?會不會限制太廣了?合法嗎?


假設公司在你離職時 給予 月薪x24個月的離職金

這樣才可以主張競業競止...

Acer在蘭奇離職時就有給錢,所以才可以主張

Evil_Justice wrote:
整篇看下來...都是您在自我感覺


不小心打到你臉了

TopYoung wrote:
*落雪紛飛* wrote:
第十七條智慧財產權條款:
1.甲方(我)所有智慧財產權皆屬丙方(xx科技)所有,這條款很糟糕,明明自己創作的結晶,權力卻要完全給公司,Google過似乎是合法的,是不是甲方(我)不同意就沒此工作?而已經簽了是不是無能為力?


要看你創作的專利、著作權是否為"職務上的創作或發明"

例:你在半導體廠,創作一個手機的省電方法,申請專利

基本上不會被認為是屬於xx科技

*落雪紛飛* wrote:
2.丙方(xx科技)申請智慧財產權,甲方(我)應提供一切必要協助,這條款很糟糕,明明自己創作的結晶,權力卻要完全給公司,Google過似乎是合法的,是不是甲方(我)不同意就沒此工作? 而已經簽了是不是無能為力?


同上(請洽專利法和著作權法)


3.甲方(我)離職後二年不得任職丙方直接競爭之公司與丙方直接競爭之公司控制的公司,等於丙方競爭公司投資的企業也不能任職?會不會限制太廣了?合法嗎?


假設公司在你離職時 給予 月薪x24個月的離職金

這樣才可以主張競業競止...

Acer在蘭奇離職時就有給錢,所以才可以主張

Evil_Justice wrote:
整篇看下來...都是您在自我感覺


不小心打到你臉了


一、條約裡面寫的自然是職務上的創造與發明,你寫的不是廢話?

二、誰告訴你月薪*24個月才可以主張競業禁止?給你看看法院判決

這是認同競業禁止的
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989號民事判決:「兩造簽訂之聘用合約書,僅限制上訴人於離職後2年內不得從事與被上訴人營業項目相同或類似之行業,並非所有之行業,自難謂係剝奪上訴人之工作權及生存權,或違反國家社會之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觀念,應無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可言。而該競業禁止之約定,其目的除保護營業秘密外,亦在防止員工任意跳槽至競爭性之公司,造成被上訴人之不利益或傷害,難謂其保護之客體不存在。又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主要乃宣示國家對人民應有之保障。且人民之工作權亦非不得限制之絕對權利,此觀憲法第23條之規定自明。被上訴人為防止其離職員工洩漏其智慧財產、營業秘密等,防止惡性之同業競爭,乃於其員工進入公司之初,與之簽訂聘用合約書,約定於離職後2年內不得從事與被上訴人營業項目相同或類似之行業,否 則須付給一定之 違約金。該項競業禁止之約定,僅有2年之適用期限,且出於任職員工之同意而簽訂,即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精神不相違背,亦不違反其他強制規定,且與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無關,原審認該約定並非無效,核無不當。

這是不認同競業禁止的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4號民事判決:「本件競業禁止約款之約定,就原告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保護之利益存在、被告之職務及地位、限制勞工就業之對象、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之合理性、填補勞工因競業禁止之損害之代償措施等標準觀之,顯難可認為合理,則原告挾其雇主優勢,使被告簽訂此事實上遠逾保護原告合法利益所需範圍之競業禁止約款,限制被告離職後之就業選擇,其約款苛刻之程度已足認為顯失公平且違反公序良俗,依民法第247條之1第3款、第72條,應屬無效。原告雖辯稱被告行使選擇權之獲益高達約四千萬元,惟本件競業禁止之約定是否無效,僅應就其約定內容為判斷,至於被告過去領得之報酬(並非競業禁止之代償)是否足供其競業禁止期間生活所需,對約款之有效性並無影響,縱被告過去報酬優渥,亦無從因此治癒約款之瑕疵而使其變為有效,是以被告縱因行使股票選擇權而有豐厚獲利,亦不得執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
惟上述法無明文規定的不確定狀態,即將隨著未來勞基法的修正而趨於明確,例如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若未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害有合理的補償,其約定將是無效的,雇主對此一立法進度應多加留意。
勞基法修正草案第18條之3規定(99年7月版本):「未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得為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1、競業禁止之約定足以保護雇主之正當營業利益。2、勞工在原雇主之職位,足可獲悉雇主之營業秘密。3、競業禁止條款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4、競業禁止之約定須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害有合理補償。違反前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2年。逾2年者,視為2年。

法律根本沒有規定要給24個月月薪才可以競業禁止!
拜託法條去翻一翻!想打我臉?你還早的很!
Evil_Justice wrote:
整篇看下來...都...(恕刪)


你說自我感覺有點言重了..T_T 因為這是我第一次簽派遣契約,當然有很多不清楚的地方

謝謝您每題都有回覆,以下是我對您回覆的疑問點與我看了你回覆後有疑問的地方回答

1.契約沒寫丙方(xx科技)有沒有權利將甲方(我)調職或做甲方(我)當時向丙方(xx科技)面試的不同工作

這樣丙方(xx科技)就有權利將甲方(我)調職或做甲方(我)當時向丙方(xx科技)面試的不同工作?

2.甲方(我)應盡量配合乙方(派遣公司)因工作安排而工作地點異動,甲方(我)無法配合,乙方應另派一人至丙方上班,

[你跟乙方合約可為終止]意思是乙方(派遣公司)可擅自終止此派遣契約?

3.我沒跟加班混合看,我不曉得全薪有沒有包含例假日,我覺得除30好可憐,應該除當月實際工作天數比較公平,偏偏勞基法

月薪換算時薪比時薪制的時薪還低...

4.有差別,因為如果乙方(派遣公司)的員工福利比丙方(xx科技)好,就可以主張由乙方(派遣公司)發放福利吧?(俗話說

柿子挑軟的吃、葡萄挑甜的吃...)

5.甲方(我)若實際發生不能繼續工作而需離職之情形,須於二星期前向乙方(派遣公司)提出通知,勞基法不是規定

(1)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2)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3)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如果未滿一年離職,10日前預告但契約是14日前預告,違法吧?

如果工作一年以上離職,20日前預告但契約是14日前預告,到底要遵守哪個?

5.突然被車撞死好難聽...[突然性不能繼續工作]可能是受天災所害交通中斷吧?這能夠二星期前告知才有鬼= =預知嗎?

6.那我只是[測試工讀生]而已,並不是研發人員RD之類,派遣契約何必要加這條款呢?

明明上一份2015/1/1至2015/6/30派遣契約沒有此條款的

7.二份定期派遣契約,2015/1/1至2015/6/30、2015/7/1至2015/12/31不是可變成派遣公司不定期契約(正職)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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