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堆人沒搞清楚臺灣很多公司用基本薪資當底薪(本薪),再用津貼名目撐高實領薪資。但加班費計算時並不是用底薪來計的勞基法有明文規定,薪資 : 常態性薪資 =\=底薪(本薪)所以固定每個月都會發的津貼名目,通通都要算進加班費計算基準內,雇主用這招嘗試規避加班費已經違法了。不懂的勞工才會被唬去。同樣的,勞健保也必須用常態性薪資來計所以現在很多公司開始玩"獎金"這招,用獎金來撐高薪資,因為獎金不是每個月固定的,所以就不算進"常態性薪資"內這部份目前還是漏洞,看勞動部要怎麼補?
可以檢舉了.我們公司之前也都是用底薪再算加班費.今年6月起改用經常性薪資算.原因很簡單.勞工局盯上了這點.所以檢舉吧...經常性薪資=你每個月領的全薪.就是你每個月都會領到的底薪.獎金.津貼等等.....
以本薪計給加班費 勞工可否請求差額? 企業以本薪作為計算勞工加班費的基準,未將其他諸如全勤獎金、伙食津貼、交通津貼等經常性給與併入計算,勞工得否就差額部分提出請求?凡是勞工因工作所獲得的報酬,包括獎金、津貼或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都是勞基法上所定義的工資,在計算加班費時應一併計入。因此,企業只以本薪計給加班費的作法,是違反勞基法的。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勞上字第二號判決,不論勞工是否提出異議,或是否明示或默示同意,以本薪作為延長工時工資的計算基準,顯然低於勞動基準法的最低標準。依勞基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違反勞基法之強制或禁止規定,即低於勞基法之規定,即屬無效;因而勞工得在工資請求權五年內,依勞基法所定基準主張權利,向雇主要求追補加班費差額。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簡文成表示,以本薪來計算加班費,除勞工可依法追補加班費的差額外,依勞基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可處雇主新台幣六仟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的罰鍰。面對高額的追補風險及行政處罰,企業允宜改弦更張,調整目前的作法,或與員工協議調整薪資結構,才能一勞永逸解決此項困擾。參考網址:http://www.hr.org.tw/law2.asp?ctype=4&autono=16
勞基法第二條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重點不在獎金、津貼、其他任何名義重點就是名稱不重要,要不要算成工資來計算加班費,看得是「經常性給與」只要不經常性給與,通通可以不用算慣老闆請私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