庫洛天兵 wrote:
有加班費就不錯了很...(恕刪)

你這麼奴阿 這樣就覺得不錯
我們公司也是這樣算的
用底薪來計算加班費
但是勞基法也沒明講用全薪還是底薪
所以他們也不算違法
結論就是我們消極加班
也就是幾乎不加班 因為勞基法也規定不能強迫勞工加班
一堆人沒搞清楚

臺灣很多公司用基本薪資當底薪(本薪),再用津貼名目撐高實領薪資。但加班費計算時並不是用底薪來計的

勞基法有明文規定,薪資 : 常態性薪資 =\=底薪(本薪)

所以固定每個月都會發的津貼名目,通通都要算進加班費計算基準內,雇主用這招嘗試規避加班費已經違法了。不懂的勞工才會被唬去。

同樣的,勞健保也必須用常態性薪資來計


所以現在很多公司開始玩"獎金"這招,用獎金來撐高薪資,因為獎金不是每個月固定的,所以就不算進"常態性薪資"內

這部份目前還是漏洞,看勞動部要怎麼補?

如果有金錢壓力,就忍著吧!!誰都不想一直有加班。就看上班效率的問題!把上班的效果發揮最大化。
可以檢舉了.我們公司之前也都是用底薪再算加班費.今年6月起改用經常性薪資算.原因很簡單.勞工局盯上了這點.所以檢舉吧...

經常性薪資=你每個月領的全薪.就是你每個月都會領到的底薪.獎金.津貼等等.....

以本薪計給加班費 勞工可否請求差額?


 企業以本薪作為計算勞工加班費的基準,未將其他諸如全勤獎金、伙食津貼、交通津貼等經常性給與併入計算,勞工得否就差額部分提出請求?凡是勞工因工作所獲得的報酬,包括獎金、津貼或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都是勞基法上所定義的工資,在計算加班費時應一併計入。因此,企業只以本薪計給加班費的作法,是違反勞基法的。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勞上字第二號判決,不論勞工是否提出異議,或是否明示或默示同意,以本薪作為延長工時工資的計算基準,顯然低於勞動基準法的最低標準。依勞基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違反勞基法之強制或禁止規定,即低於勞基法之規定,即屬無效;因而勞工得在工資請求權五年內,依勞基法所定基準主張權利,向雇主要求追補加班費差額。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簡文成表示,以本薪來計算加班費,除勞工可依法追補加班費的差額外,依勞基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可處雇主新台幣六仟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的罰鍰。面對高額的追補風險及行政處罰,企業允宜改弦更張,調整目前的作法,或與員工協議調整薪資結構,才能一勞永逸解決此項困擾。



參考網址:http://www.hr.org.tw/law2.asp?ctype=4&autono=16
勞基法第二條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重點不在獎金、津貼、其他任何名義

重點就是名稱不重要,要不要算成工資來計算加班費,看得是「經常性給與」

只要不經常性給與,通通可以不用算

慣老闆請私訊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