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上勞動部網站民意信箱寫信發問。
violaanan wrote:
想請問版上各位魔人,如果沒有記錯,最新的勞基法有規定每週工作時數為40小時,但是小弟的老婆公司卻說因為之前簽訂的工作合約為44hr/週,所以要照合約而不是依據法律,請問這樣合法嗎?還有因為家有老小要顧,去勞檢局檢舉需要具名,所以無法鼓起勇氣檢舉,請問還有別的方法嗎?謝謝!


樓主大,據我所知勞工申訴需要具名,但那只是讓勞工局知道具體細節可以聯絡到你,但是各縣市勞工局都會幫你保密,勞動檢查時不會讓公司知道是誰申訴的,以下以台北市勞動局"勞動條件申訴信箱"第七條規定為例:
『7.按本處受理勞工申訴事業單位違反勞工法令案時,對申訴人身分應加以保密,所以具名申訴並不會洩漏當事勞工的資料。勞工如欲追回個人權益事項(如:積欠某特定人員工資、職災補償、退休金或涉及勞動契約之爭議等)時,可於申訴內容中勾選「願意將姓名提供給事業單位」選項,以利本處實施檢查時協助追償受損權益。』

以下為網頁連結:
https://service2.lio.gov.taipei/LSIO_F/aspx/Suggestion/ComplainA-1.aspx

其他縣市勞工局也有這樣的機制,也就是申訴書中有一欄可以讓申訴者勾要不要讓公司知道申訴者的姓名,不勾的話就不會讓該公司知道誰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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