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版上各位魔人,如果沒有記錯,最新的勞基法有規定每週工作時數為40小時,但是小弟的老婆公司卻說因為之前簽訂的工作合約為44hr/週,所以要照合約而不是依據法律,請問這樣合法嗎?還有因為家有老小要顧,去勞檢局檢舉需要具名,所以無法鼓起勇氣檢舉,請問還有別的方法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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