傲世孤雲 wrote:請問在某家飲料店上班...(恕刪) 1.有關離職規定勞基法有講到,#8的大大說的沒錯2.時新低於勞基法,可以去控告3.未投保勞健保也是違反勞基法,可以去提告2、3兩項只要你有證據,應該在調解時會補給你
midnightages wrote:以法論法屬於無效,...(恕刪) 不能同意你再多了!要離職,一個月前告知似乎還滿合理再不重要的位置還是要給雇主時間來找接手的人。法律不外乎人情,訴訟是最後手段老人家常講「人情留一線日後好相見」和和氣氣的分手總比在法庭惡臉相向好
傲世孤雲 wrote:請問在某家飲料店上...(恕刪) 先不管有沒有效沒找到工作前什麼都好找到工作後再來質疑老闆對不對雖然不是第一次看見以前暑假畢業很多大一新生也會用這一招都跟你說不讀書或要重考做到八月中旬後就跟你說對不起我要做到月底 我想換不同的工作其實是準備去繼續升學
法是法,但我想提的是態度,或許很多會說爛公司,爛老闆要給什麼好態度,我不認同這想法。他爛你就要比他爛嗎?所以這叫比爛沒有完美的工作,也沒有完美的公司,所以你決定不了他人,但你能決定自己。以我自己為例在網路泡沫那年,公司也裁撤人員,我所在的單位不見了,知道自己的未來後,很多同事抱怨擺爛,而我視自己手上的客戶如友,很擔心交接不好,他們的專案延誤,一直忙於交接細節,很多同事就每天上網登履歷,詢找工作,我甚至是要離職前,每天加班,白天拖著主管去交接客戶,其實客戶也都知道我要被資遣了,但每次交接時,也一直說好話。最後當時還是被資遣,而且離職的幾個月內還不斷客戶與公司的有關案子的電話。雖然我沒有因為這也被留任(其實當時我也想轉換行業)但我覺得沒有對不起客戶及公司,但事後不管是公司的老長官及客戶都很關心我。到新任的公司上班後,與新長官到一家公司拜訪,偶遇前公司主管,在那擔任事業群總經理,一看到我很開心,然後跟我新長官說,你們找到一個負責任的好人。後來不是我預想的情況,我只是用我自己的心去做,周圍的環境不是你能改變時,那至少自己的態度是自己可以決定的。
台灣僱主最大的問題,找了錯誤的法律顧問解釋勞基法勞基法=勞動基準法法條內訂的全都是基準,意思是老闆只能給員工比基準更高但台灣多數老闆不但不願給比基準高,更硬要挑戰基準以下台灣員工就更猛從小學開始課本就交我們,人前留一線、日後好相見的關念根深蒂固所以遇到僱主比勞基法的條件更低,鼻子摸摸閃就好,好聚好散才是王道僱主在這種風俗習慣下,當然是軟土深堀嚕!
資方不合理。即使你是在自由意志、未受任何脅迫、心甘情願的情況下,簽定了與勞基法不符的合約,例如「本人自願時薪領 10 元,每天工作至少 20 小時,同意資方不保勞健保,如果 10 年內離職,願賠資方新台幣 100 萬元」,此合約仍然無效。不過,如果資方真的太有錢、閒閒沒事幹,整天就想著如何開副業、招覽漂亮美媚、虐待男性或不聽話的員工,也有可能拿這個合約跟你上法院,最後就是你被搞得忙碌不堪,然後拿自己該拿的那一點點錢,然後資方大不了被罰點錢,或是改個店名,繼續營業,爽爽招下一個聽話的員工。所以,這樣講是很消極啦,但你如果要離職,就盡早提出,不要與資方起衝突,至少 10 天前提,因為勞基法規定,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要提早 10 天 (包含例假日),記得一定要有「證據」,例如郵件、line、email,然後雙面一定要親自見面說,最好還有第三個人可以做證。這樣的話,至少你這邊都是站得住腳的;如果對方以任何理由不讓你走,甚至扣薪水,你去勞工局舉發,有 95% 是你贏。至於剩下的 5%,還是你贏,只是你失去的時間、金錢、調解等等,遠大於你可以領回來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