傲世孤雲 wrote:
請問在某家飲料店上班...(恕刪)


1.有關離職規定勞基法有講到,#8的大大說的沒錯

2.時新低於勞基法,可以去控告

3.未投保勞健保也是違反勞基法,可以去提告

2、3兩項只要你有證據,應該在調解時會補給你

midnightages wrote:
以法論法屬於無效,...(恕刪)


不能同意你再多了!

要離職,一個月前告知似乎還滿合理
再不重要的位置還是要給雇主時間來找接手的人。
法律不外乎人情,訴訟是最後手段
老人家常講「人情留一線日後好相見」
和和氣氣的分手總比在法庭惡臉相向好

傲世孤雲 wrote:
請問在某家飲料店上...(恕刪)

任何公司簽的契約
必須不能和勞基法有所牴觸
老闆天真以為簽了文件就可以當真
就是嚇唬勞工的

原因其實就出在勞工局太沒用
罰則輕到罐老闆根本不在乎
契約與法律抵觸者皆無效
就看你要不要繼續做還是敢不敢舉發了

傲世孤雲 wrote:
請問在某家飲料店上...(恕刪)


先不管有沒有效

沒找到工作前什麼都好

找到工作後再來質疑老闆對不對

雖然不是第一次看見

以前暑假畢業很多大一新生也會用這一招

都跟你說不讀書或要重考

做到八月中旬後就跟你說對不起

我要做到月底 我想換不同的工作

其實是準備去繼續升學
在內線開著TOYOTA被外線的TOYOTA超車!!!你說悲不悲哀!慚不慚愧!丟不丟臉!
法是法,但我想提的是態度,或許很多會說爛公司,爛老闆要給什麼好態度,我不認同這想法。
他爛你就要比他爛嗎?所以這叫比爛

沒有完美的工作,也沒有完美的公司,所以你決定不了他人,但你能決定自己。

以我自己為例
在網路泡沫那年,公司也裁撤人員,我所在的單位不見了,知道自己的未來後,很多同事抱怨擺爛,而我視自己手上的客戶如友,很擔心交接不好,他們的專案延誤,一直忙於交接細節,很多同事就每天上網登履歷,詢找工作,我甚至是要離職前,每天加班,白天拖著主管去交接客戶,其實客戶也都知道我要被資遣了,但每次交接時,也一直說好話。
最後當時還是被資遣,而且離職的幾個月內還不斷客戶與公司的有關案子的電話。
雖然我沒有因為這也被留任(其實當時我也想轉換行業)但我覺得沒有對不起客戶及公司,但事後不管是公司的老長官及客戶都很關心我。

到新任的公司上班後,與新長官到一家公司拜訪,偶遇前公司主管,在那擔任事業群總經理,一看到我很開心,然後跟我新長官說,你們找到一個負責任的好人。

後來不是我預想的情況,我只是用我自己的心去做,周圍的環境不是你能改變時,那至少自己的態度是自己可以決定的。
台灣僱主最大的問題,找了錯誤的法律顧問解釋勞基法
勞基法=勞動基準法

法條內訂的全都是基準,意思是老闆只能給員工比基準更高
但台灣多數老闆不但不願給比基準高,更硬要挑戰基準以下

台灣員工就更猛
從小學開始課本就交我們,人前留一線、日後好相見的關念根深蒂固

所以遇到僱主比勞基法的條件更低,鼻子摸摸閃就好,好聚好散才是王道
僱主在這種風俗習慣下,當然是軟土深堀嚕!
好的 真的很感謝各位熱心的發文 真的很有幫助^^

傲世孤雲 wrote:
但在上班前是有簽字 類似滿1年員工 如要離職必須提前一個月告知


權責是相輔相成的,
雇主亦需支付這一個月的工資
資方不合理。

即使你是在自由意志、未受任何脅迫、心甘情願的情況下,簽定了與勞基法不符的合約,例如「本人自願時薪領 10 元,每天工作至少 20 小時,同意資方不保勞健保,如果 10 年內離職,願賠資方新台幣 100 萬元」,此合約仍然無效。

不過,如果資方真的太有錢、閒閒沒事幹,整天就想著如何開副業、招覽漂亮美媚、虐待男性或不聽話的員工,也有可能拿這個合約跟你上法院,最後就是你被搞得忙碌不堪,然後拿自己該拿的那一點點錢,然後資方大不了被罰點錢,或是改個店名,繼續營業,爽爽招下一個聽話的員工。

所以,這樣講是很消極啦,但你如果要離職,就盡早提出,不要與資方起衝突,至少 10 天前提,因為勞基法規定,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要提早 10 天 (包含例假日),記得一定要有「證據」,例如郵件、line、email,然後雙面一定要親自見面說,最好還有第三個人可以做證。

這樣的話,至少你這邊都是站得住腳的;如果對方以任何理由不讓你走,甚至扣薪水,你去勞工局舉發,有 95% 是你贏。

至於剩下的 5%,還是你贏,只是你失去的時間、金錢、調解等等,遠大於你可以領回來的吧。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