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基法》第15、16條規定: 1.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2.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3.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此即所謂「預告期間」之規定。你的看看是哪個區間,基本上勞基法怎麼規定就是因該要怎麼做不管跟公司簽什麼約,牴觸法律無效不過說實在的,為了人家好辦事,如果可以的話題早告知,我是覺得也比較有禮貌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