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sonStock wrote:
我覺得幼稚園老師真...(恕刪)



我也覺得
但是我認為
除了小惡魔
其實背後還有一個更大的惡魔王...
這隻BOSS 人人都怕阿...
357587 wrote:
有位A小孩會咬人,結果B去搶了A的東西
所以A就咬B,當下我姊跟她同事已經無法阻止
只好立即幫B做冰敷,並和B家長道歉。
後來B家長就跟老闆反應,且說不讀了
最後老闆就說
因為這樣,害公司損失9萬多元
因此要我姊與她同事補償
並且扣她們的薪水
雇主對勞工之懲戒,可分為一般懲戒權與特別懲戒權,前者指依據法律規定在具備法定要件時,雇主得對之為懲戒者即得加以懲戒,例如懲戒解雇(前述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規定參見),或依民法規定勞動者對雇主之生產設備等予以破壞,雇主得對之主張損害賠償者為是;後者則其懲戒權之基礎在法律規定之外,而係事業主之特別規定,學理上稱之為「秩序罰」,此種懲戒在本質上是一種違約處罰,其方式例如罰錢、扣薪、罰加班、降級、延長試用期間等,這種處罰必須事先明示且公告,程序並應合理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