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imi wrote:你去澳洲,你在台灣還...(恕刪) 我爸爸在澳洲,媽媽在台灣,所以沒有這問題,媽媽也在澳洲有身分,未來她老了有什麼狀況我也會接他過去,請不用擔心,而且,我會留在台灣這麼多年只是為了我媽,以及剛好有工作做,以前因為沒什麼錢很多事情都不敢忤逆我媽,但現在我大了,我想該是轉換跑道的時候。
你待4年,就依照勞基法的規定,30 天前提出辭呈,你有口頭跟主管說要離職,其實當天就可以寄mail給主管留底,理由的話~生涯規劃,要回去陪家人...等等,如前面網友所說的。這樣你就可以準備交接的事項,而主管也要開始想要找誰跟你交接,你也不用管公司說的找熟人~或者你還想教育新人,是公司現有的人還是要再找人?等天數到了,你就可以離職了。現在你當務之急,就是要跟公司明確講好工作任職的最後一天,然後準備要交接的事項,公司要你接待外國客戶,如果可以,找另外一個人一起,因為這個任務你最後也是要交接出去,不如一起參與。如果公司沒多餘人力的話,就把後續要做的事情,跟交接的人說明清楚,這樣也算是仁至義盡了。另外30天內,是包括你做交接及休完你的特休假,休假是你的權利,可別放棄!前一個工作要離職,主管還跟我說,我要休特休假,人資可能會有意見哦 @@結果人資反而說休假是你的權利,我們能有什麼意見??
tdesign wrote:第一次在這裡發表文...(恕刪) 和平離職?基本上很難啦當初在前一份工作也一樣提離職該交接的都交接好了結果離職後沒多久認識的同行就打來問這才發現我被擺了一道這事情還傳到新公司幸好...在目前待的公司因為很肯做的關係,風評還不算差最後大家也大概知道是啥原因反而都說當初我離開是對的
勞基法規定預告離職後30天就可以離職雇主跟員工同用此規定所以照規定,樓主預告後三十天就可以走了離職不需要跟雇主解釋理由,你就說這鬼島還不快逃?照規定走就是最和平的方式了樓主離職後要去澳洲生活,這間公司的人你大概一輩子沒機會再見了你有你的人生規劃,不需要公司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