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無故被降職這樣有違反勞基法嗎?


NBA惡漢 wrote:
一般老百姓沒辦法跟...(恕刪)


就是因為每個勞工都這樣想,所以沒有人願意出來爭取權利,臺灣的勞工弱勢,勞工自己要負最大責任。

事實上政府雖然是資方傾向

但是其實勞工是有足夠的救濟管道的

在公司內部協調不成

可以到勞工局申請勞資糾紛調解,但勞工自己要知道,上調解是要有證據的,一分證據才能說一分話

有的勞工上調解時什麼都不準備,就嘩啦嘩啦開始指謫公司哪裡哪裡不好。 對解決問題一點幫助也沒有

準備好所有證據,上調解就是要資方全部吐出來,不吐就打到民事

民事庭更是一分證據一分話,只要你提得出的證據,法官就會照著判。


而臺灣勞工更詭異的一點就是,愛說風涼話的很多,有人在爭取權利時,就是很多人潑冷水 : 要不到的啦,不要浪費時間了,你鬥不過企業的,你有能力就能跳去更好的公司啦.....

今天沒空,下次再來說個真實故事
NBA惡漢 wrote:
一般老百姓沒辦法跟企業大老闆鬥,吃虧都是老百姓,在臺灣勞方都是吃虧的。


這是真的
不知道的 來聽哥的~
1.薪水必須分 本薪與獎金
2.升等 本薪獎金 一起升
3.降等 本薪不變 獎金砍

例如:
一職等 => 全薪=本薪25000 + 獎金 5000
二職等 => 全薪=本薪28000 + 獎金 7000

今天公司可以把你升 二職等 也可以把你降回一職等 28000 +3000
本薪不變 獎金減少 這樣 一切合法
會了嗎!?

因為勞基法 只有規定 基本薪資=本薪

獎金是老闆多給你的 他想怎樣就怎樣 你咬不過他!

這個獎金 也是資方 操弄勞法的工具!
[你給我乖點 表現好一點 不然 降你職 減發你的獎金唷]

不然 員工 各各拿翹 裝死 擺爛 老闆怎辦!?


jms6621 wrote:
錢沒少 不痛不癢 錢少了 符合勞基最低薪資也不違法 ...(恕刪)

這是錯誤的
調低薪資須勞資雙方協商同意
單方面調低薪資是違法的
曾柏霖 wrote:
下班后收到一張公司的公告.降職.讓我很傻眼⋯⋯...(恕刪)

只想問問,你還喜歡這個公司的工作嗎?隔天上班,
會被同事關心和問候嗎?薪水和年終獎金會變少嗎?
降職是要去做自己不熟悉的工作嗎?可惜我沒遇過這
種事,如果有,大概就是被開除的前兆吧!
離開台北市
沒在用勞基法
這是常識

yagami7215 wrote:
就是因為每個勞工都...(恕刪)


好了,說好的真實故事

事主是當年我女友的媽媽,現在是我丈母娘,前因後果不多說

總之老人家待了十幾年的公司,有天突然發神經要把一票員工調到比原本遠很多的地方,沒有提供任何交通協助

一些歐巴桑抱著有工作還是得做,鬥不過公司的想法就默默去了,幾個受不了舟車勞頓的就自請離職。只有很少數的人知道公司不符合勞基法,所以向公司申請資遣,一開始公司答應,也開了非自願離職書。但離職日期過了第三天,公司突然又打電話通知撤銷資遣,三天內回到公司上班不然視同曠職三日直接開除。 也就是接到電話的隔天就要回去上班。

我丈母娘連忙打電話問當地勞工局,也不必藏,新竹縣勞工局,就是這個爛單位。勞工局的人跟她說(我不知道是誰) : 公司的確可以撤銷資遣要你回去上班喔,你回去上班不是比較好嗎? 有工作做很好啊!

我聽到時心中根本三字經勦不完了,你x的勞工局鬼扯淡,勞基法哪一條說雇主可以資遣了又撤銷,資遣都成立了,人家都不是你的員工了,是你呼來喚去的嗎?

我直接請丈母娘不要管它,立刻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申請的時候也是一直被勞工局勸退。

不過我們堅持要申請,承辦人只能接受申請。 然後我就請丈母娘把證據整理好,開的和解條件是資遣費+預告期的薪水,約十來萬。

結果第一次調解,資方無故缺席,根據法條,調解會缺席沒請假要直接開罰,隔天我們去電要求承辦人開罰單,承辦人說 : 對方今天早上有打電話來請假啦,說是沒收到通知單 balbal。 我心裡又三字經起來了,調解會是昨天,今天請假!!? 你是不是哪裡有問題?

調解會上的調解委員也很生氣 (因為他被放鴿子白跑一趟當然也不爽),我們當事人白跑一趟也超不爽。只有承辦人無所謂的當資方打手


被資方放鳥一次,當事人就有點退縮了,因為跑調解可不是跑廁所,對老人家來說心理壓力很大的,出發前都還要心理建設很久。

就開始有點要打退堂鼓了,我一直鼓吹,絕對不能這個時候退縮,打到法庭也要爭回來! 第二次調解時間出來後,我要當事人再把公司之前違法無薪假的證據也都整理出來,要連數年來雇主違法放無薪假的該發薪資都吐出來~ 因為我怒了(總額約三十萬)

期間一直給老人家心理建設,打到底爭取到底就對了。也有很多她的舊同事一直勸退,理由也是什麼好聚好散,做人留一線,鬥不過公司之類的說法。每次只要有一個人潑冷水,當事人就又想退縮,我又只好一直心理建設 (去你的自己不爭不要整天扯人後腿好嘛!)

本來我們已經打定主意要打到民事庭通通討回來

結果在第二次調解庭前一天,對方私底下打電話約當事人出去談,同意支付"第一次"調解時我們要求的八成。結果老人家一時心軟就答應,當場簽和解,一週後匯款入帳。 我事後才知道,只能暗罵這資方老奸,丈母娘又太心軟,我們要求的全部都是資方"應付"的金額,一毛沒有多要。結果就這樣被撮掉。 不過至少最後當事人也有拿到錢(雖然沒全拿),不用上法庭、跑調解庭對當事人心理壓力也小一點。

說起來勞方這邊還是勝多輸少。(事實上在我來看就是資方贏了,少付 = 多賺)


誰說勞工爭不到? 看你要不要爭而已。 就算在勞工局都是資方打手的狀況下,照著規定,自己多看法條。勞工局只是居中協助的角色而已,自己要搞清楚哪些是於法有據該爭的,只要立場堅定,就算勞工局不挺勞工,勞工也能爭到該拿的。

如果勞工局當資方打手 難道要任由他們胡來??
不可以呈報給更上層的單位??

假如每個勞工局都這樣 誰還想去調解..

EVONNES wrote:
如果勞工局當資方打...(恕刪)


勞工局的直屬單位是各縣市政府

很多人以為勞工局的頂頭上司是勞動部,其實不對,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的管轄單位就是各地方政府

譬如台北市政府勞工局,管轄單位就是台北市政府

這也是為什麼各地勞工局的作為完全不同,台北市就是勞工好朋友,高雄市根本資方代表

因為勞工局的作為直接受到該勞工局局長的指揮(北市勞工局長賴局長就是工會出身的啊! 當然挺勞工挺到底)

而各地方政府的局處長是跟著市長走的,所以實際影響各地勞工局偏資方還是偏勞方,是直接由各縣市首長而定

而縣市首長是人民選的,所以你懂了吧~


話說回來,勞工局擺爛,勞工要怎麼救濟

答案是不需要,因為勞工局再爛也要依法行政

在勞資爭議時,勞工局的角色只是居中協調,實際上勞工局也沒有協調功能

承辦人只是接受申請,然而跑行政流程而已,實際協調人是調解委員

但調解會不是法庭,調解會就是撮湯圓大會,理論上勞工局的人在調解會上只能紀錄跟協助調解會運作,是不能發言的(調解)。不過有些勞工局的承辦人很愛東補一句西插一句就是了。

調解會其實就是一個雙方亮牌的場合,雙方有什麼牌就亮出來

譬如我是勞工,如果資方欠我加班費沒給,調解會上我就把證據亮出來(不亮也可以,亮不亮底牌是每個人的考量)

資方會評估勞方提的證據(理論上啦),因為只要有證據的,在民事庭上都會判

所以譬如我有憑有據要求十萬,這十萬如果上法院一定會判下來

那資方就要考慮是否在調解階段和解掉。 當然也有資方賭勞方不想上法院就砍價的,很多調解委員也會幫忙搓,不過最終簽不簽和解是勞工的決定。

總之最後的手段就是打到民事庭讓法官來判。

勞工局從頭到尾的功能就是接受諮詢然後跑行政流程。所謂的資方代表勞工局,就是在諮詢過程扭曲法條騙勞工不懂,讓勞工在這個階段就打退堂鼓,或是在調解階段偏坦資方。 但真正影響最後結果的,是勞工自己有沒有做足功課,備齊證據等。


當然如果勞工局這麼爛,人民的救濟管道就是申訴這個承辦人,但申訴是要有憑有據的,所以整個過程裡都要收集證據,證據齊全承辦人才會被懲處。 我的建議是,在諮詢階段,請拿出手機跟承辦人說: 我怕回去忘記,想錄音起來忘的時候拿出來聽。 保證承辦人立刻專業度大增,那些鬼扯淡的說法立刻消失。

或是你要訴諸立委、議員或是媒體也可以啦

這些都是人民可以用的救濟管道。尤其是議員+媒體,找立委效果不大,議員可在議會定首長,也可以要求勞工局長列席一起定。你知道局長在首長面前兩個人一起被議員定,對局長是重傷啊!

立委只能定勞動部長,勞動部長也只能說 : 我們會回去調查! 但實際上勞動部長對各地勞工局並沒有太大的約束力(沒有人事權誰鳥你啦),所以不要搞錯對象了。


曾柏霖 wrote:
下班后收到一張公司...(恕刪)

如果薪水沒減好像可以

曾柏霖 wrote:
下班后收到一張公司...(恕刪)
意思你不適任自己辭職省得丟臉
關閉廣告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