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dydnd wrote:依據新的勞基法,現在沒有所謂試用期 依據舊的勞基法,也沒有所謂試用期marvin19720 wrote:你確定嗎?,應該依實領薪資來計算吧! 你確定嗎?應該是依工資來計算吧,何謂工資請詳閱勞基法第2條及勞動部相關函釋eddydnd wrote:話說不論年資最多只能領6個月,新制勞基法 這是勞工退休金條例的規定,不是勞基法的規定
z759134628 wrote:如果滿3個月那大概就...(恕刪) 黑人問號????遣散費沒有在依照比例給吧, 未滿一年就是1/2 不是嗎? 怎麼還有 什麼一年十二個月下去算幾個月, 還有就是雇主如果沒有給宣告期, 還要多加一個月不是嗎?
huhupig wrote:遣散費沒有在依照比例給吧, 未滿一年就是1/2 不是嗎? 怎麼還有 什麼一年十二個月下去算幾個月, 還有就是雇主如果沒有給宣告期, 還要多加一個月不是嗎?...(恕刪) 咦,法規很清楚啊,未滿一年依比例發。(2)計算方式: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每滿1年發給1/2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eddydnd wrote:話說不論年資最多只能領6個月,新制勞基法.....唉!...(恕刪) 有啥好唉的?!你只看到6個月, 你有想到你這10多年的退休金可以帶走嗎?!(可以領6個月至少工作超過12年了)還是你只想多領一點, 但是退休金完全歸零.....
資遣通報法源依據為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沒有今天通知明天就不用來這麼簡單阿被資遣後問一下是否依規定通報了通常老闆還得再加付這10天的錢
marvin19720 wrote:你確定嗎?,應該依...(恕刪) 用平均工資來算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規定:「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6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60者,以百分之60計。」所以樓主的太太將三個月實領去平均算出即可
ch570117 wrote:資遣通報法源依據為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沒有今天通知明天就不用來這麼簡單阿被資遣後問一下是否依規定通報了通常老闆還得再加付這10天的錢 通報是通報,預告是預告沒通報被員工知道,給錢是封口,因為沒通報要罰3~15萬元,才會以10天的薪資來封口,問題是通報很難嗎?一定都不難,小公司不懂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