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最近應徵到了一個新工作,沒想到才第三個月老闆就說沒什麼事可以安排給她做,依據新的勞基法,現在沒有所謂試用期,所以公司會開一份非自願離職的證明,但不知道資遣費怎麼算,是否適用N/2+1呢?版上有人知到嗎?因有點年紀了,找工作不易,急需回答,感謝!
visually wrote:
新制:
"不論年資最多只能領6個月"
舊制:
計算方式: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依前開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恕刪)
新制的資遣,每一年領半個月資遣費的意思是,新制每個月另給6%的勞退金了,所以假設工作一年被資遣,月薪是5萬來看,舊制是給一個月5萬的資遣費(不是投保薪資,而是實際的薪水),新制給2.5萬,因為12個月的6%有72%,加上後來給的0.5個月資遣費,已經有1.22倍的費用了。
另外,因為就業未滿3個月,所以無法去就服站申請失業補助金,但如果三年內有加入勞保一年以上,記得這次失業,一定要拿非志願離職單。
所以看勞保年資有多長了. 如果往回算三年之內, 勞保累計有一年以上, 可以申請失業給付. 要向公司索取非自願離職證明。
請問有公司開的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嗎 ?
不過失業補助金就是看投保薪資了(只能拿60%),如果還有扶養親屬,每一位還可多10%的補助,最多20%。45歲以上失業,最多可領9個月,45以下是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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