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態議題|朝令夕改?!勞動基準法又要修法之大吐槽

workforce wrote:
其實員工組織工會的...(恕刪)


說的沒錯...

但其實就臺灣的勞動環境而言,是對臺灣工會相對不友善的,除了工會法上的許多的規定之嚴格被學者稱為根本是「工會監督法」外,雇主對發起工會的勞工充滿猜忌,甚至有雇主先扶植親資方的傀儡工會(又稱假工會、黃色工會),資方也可能經由操縱工會幹部選舉等方式控制工會,甚至雇主會藉由不當勞動行為(例如不准許工會幹部請會務假、對於兩個以上的工會給予不公平的待遇與支持等)打壓工會,雇主的虎視眈眈常常使工會難以成立,就算成立也往往非常羸弱的。

比起歐陸國家的工會,臺灣在工會發展上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並不是說組工會就要罷工,德國雖然在歐洲算是罷工最不頻繁的工業國家之一,但是他卻是勞資雙方協商最發達的國家,勞工們只有凝聚在一起,團結力量大,才能夠以相對平等的地位向資方展開協商或談判,得到合理的勞動條件,而不至於成為用過即丟的拋棄式資源。
BLOG:http://www.dotblogs.com.tw/aquarius6913/Default.aspx
等物價都漲好漲滿後
再廢除一例一休
被看破手腳了啦
勞工要的不是修法
要的是雇主遵守勞基法
就加班費這項。有多少雇主打著責任制來壓榨勞方?

123gofreja wrote:
等物價都漲好漲滿後...(恕刪)


假如有工會

就不怕雇主不遵守

所謂的團體協約,是工會與資方,針對勞動條件及其他勞資雙方當事人間之勞動關係事項,進行團體協商後雙方如果有達成共識,就會將協商的結果白紙黑字寫下來,由於這樣的文書是勞工團結組織與資方所締結之契約,因此稱為「團體協約」。

但依照《團體協約法》第2條規定,要團體協約就必須要有工會的成立,才能夠與資方開啟協商,因此勞工如果希望藉由團體協約進一步改善自己的勞動條件,首先一步就是要先依照《工會法》成立工會,才能有後續處理的可能。
BLOG:http://www.dotblogs.com.tw/aquarius6913/Default.aspx

aquarius69131 wrote:
假如有工會就不怕雇...(恕刪)


有時想想,勞工自己不爭氣啥都要政府介入,哪有可能。自己的權利還要別人幫你爭取,那我的薪水請你幫我爭取高一點吧!!
制度隨時會因為政客改變立場,但自己的權利永遠要擺第一是首要的想法。
為了一點薪水就要委曲求全到這樣,我想這種工作不要也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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