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態議題|朝令夕改?!勞動基準法又要修法之大吐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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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態議題|朝令夕改?!勞動基準法又要修法之大吐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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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態議題|朝令夕改?!勞動基準法又要修法之大吐槽

勞動基準法在去年(2016年)12月21日才剛正式修法(一例一休入法),不到一年的時間,勞動部在106年10月31日又再次發布了修正草案,在看完了這次勞動部提出的草案總說明後,覺得如果不是在勞動部官網上看到,還以為這是經濟部提出的修正草案說明呢。

因此,想針對各項法令提出一些意見,讓各位在目前還沒正式進入修法程序的階段中,稍微了解修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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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休息日出勤時間,加班費核實計算

相信各位都大概了解休息日出勤的加班費計算方式(可參照先前的文章:人資基本功—解析加班費計算方式),現行的規定:「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按照之前勞動部修法時打出的旗幟「工資成本以價制量」、「工時安排,總量管制」,現在看起來不禁令人莞爾,原來只是階段性的高乘載管制而已啊!

其實當初的立意是希望提高加班費給付門檻,讓雇主不要隨意請勞工在休息日出來做幾個小時的工作而破壞了員工完整的休假,如果要堅守這個立場,更不應該再去修改這樣的規定。

二、延長工時每月上限放寬為54小時;三個月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38小時(工時銀行概念)

有關工時銀行的概念,可參考此篇文章:「用『工時銀行』解決一例一休的加班爭議,根本是搞錯概念」,該文章作者也提到了這項條款修訂的不合理之處。

我們只想表達一個很基礎的概念,前陣子勞動部才統計台灣的工時在2016年排名達世界主要國家第6名,而在過去歷經2016年週工時自雙週84小時縮減為單週40小時,2017年一例一休上路,這些修法都是以降低勞工總工時為目標,而在這個時候卻又再次修法倒退一步,美其名是要讓願意加班的勞工有更多時數可以加班,倒不如認真思考如何提升整體的基本薪資吧!

三、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十一小時之修訂

依照現行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規定:「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可是瑞凡,這個規定到現在都還沒實施呢!所以目前真實的規範,會回歸到修法前的規定,也就是輪換班次時,勞工應有「適當的休息時間」,這是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因此明確化應有的休息時間當然立意良善,但如果現在又要去修訂一個根本還沒正式實施的條款,要不是之前的修法品質粗糙,就是勞動部應該要大聲承認自己修出了窒礙難行的法令,不得不捧著腫臉再修一次。

四、例假得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

這又是另一個腫臉的證明,還記得勞動部在105年8月1日廢除內政部75年台內勞字第398001號函釋,讓做一般勞工不能連續工作超過六天,當時候要保護勞工正常休假權利的意旨歷歷在目,過了一年,卻再次出現這樣的聲音,那叫在這一年中因為讓勞工連續工作超過6天而受罰的事業單位情何以堪,難道整個時空中只有今年(2017年)的勞工值得受到七休一的保護嗎?!

在現行的制度下,已經有四週變形工時制度可以不受以上的限制(而且一直在放寬適用行業),讓特定行業的勞工甚至最多可以連續出勤達24天,勞動部更應該堅定目前的立場,讓無需讓勞工連續出勤這麼多天也能經營的行業,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才對。

五、特別休假未休天數可協商遞延

依照現行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發給工資」由於法令的字眼是用了「應」這個字,所以由此解釋,在遇到勞工特休屆期未休或離職時未能休完的情況,雇主一律只能採折算工資的方式辦理

看似少了勞工彈性運用自己休假的空間,但這項法令的用意是要讓勞工對於自己的特休「看得到也吃得到」,避免老闆們讓員工的特休一延再延,延到勞工都忘記自己被欠了多少特休,因此維持這樣的規定,也才能保護這項修法的初衷。

以上的各項修法方向,有許多法令都載明了要放寬彈性,就必須經過「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的這項程序,截至2017年第2季,台灣企業工會的數量僅有912家,在勞資關係不對等的情況下,雇主要技巧性地讓勞工同意各種彈性的放寬,無疑是輕而易舉,針對這次的修法,無論是勞動部或國會都應該要再三思考才是。

改了好阿。

早上三顆栗子變四顆栗子,

下午四顆栗子變三顆栗子,

感覺不對就中午跳槽。

加班就是賺錢。有些淡旺季

物流員工快遇大節日了,累人呀。

十億先拿走五億 wrote:
改了好阿。早上三顆...(恕刪)

現在是早晚都給三顆....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

G-PLUS wrote:
現在是早晚都給三顆....(恕刪)


是誰偷吃掉一個!?





謎之音:從來(修法前後)都沒有吃到那一顆過啊。。。

龍癡癡地著望著魔羯半响,手上抱得更緊,低聲道:「妳的臉紅得真好看……。」
這政府就是欺騙人民
最大的詐騙集團啊
原則上就是一直改到資方滿意為止
乾脆改成跟健保卡一樣

健保申報或是就醫紀錄都會上傳健保局審查

醫院或是診所都會被健保局監督

勞工以後改成上下班紀錄都上傳勞工局

由勞工局審查抽審

不定時派人前往抽查

雖然健保會有漏洞不是完美

但是台灣健保真的很好

要不然就開放讓我們組工會

規定公司超過員工數多少可組工會

由各工會leader出面跟公司協調

跟國外一樣確保員工福利與薪資
BLOG:http://www.dotblogs.com.tw/aquarius6913/Default.aspx
你要的應該是同類型的公司可聯合組一個公會吧
因為本來就有相關工會規定了,只是除了台塑之外很難有自主權
其實勞基法最重點就是只罰百餘萬,入國庫
而不是限期逐步改進,不改則勒令停業,和最高一次千萬罰金且入專門勞工基金
政府在商業登記註記各種違反歷史紀錄(勞基法、勞安等等)
mdlan1 wrote:
你要的應該是同類型...(恕刪)


其實我訴求很簡單

基本勞基法規定

開放給各公司幾人以上公司組工會

工會設立的最主要目的就是為了維護與提升勞工的勞動條件及經濟條件

工會代表須由員工擔任並投票推舉之

反之可罷免代表

工會代表有任期限制

要彈性就讓工會代表跟公司資方協調

跟現行勞基法規定不相衝突為原則

這樣勞方與資方皆大歡喜
BLOG:http://www.dotblogs.com.tw/aquarius6913/Default.aspx

aquarius69131 wrote:
其實我訴求很簡單基...(恕刪)


其實員工組織工會的規定,在工會法第11條已有明文,只要事業單位有三十個勞工便能連署發起,詳細的章程與理事選派在該法也都有詳細規範,只是在現實中,台灣大部份企業都是中小企業,人數在百人以下的公司,只要有勞工跳出來說要組織工會,還沒組團成功應該就被釘飛了,所以這個副本實在是很難刷呀,更別說在職場中的團結性,大家應該都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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