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計年初離職 公司不准放特休


twu2 wrote:
特休本來就不是勞方...(恕刪)


拜託不懂就不要亂留言吧⋯⋯
放特休是權益,除非經協商後你同意緩放或是改日期放假,特休當天請都可以,誰管你老闆同不同意,告知只是作為人氣義理的尊重,但不是要徵求老闆同意。
當老闆的不會當老闆,當員工的也不會當⋯⋯⋯現在台灣人最大問題。
柒乘伍 wrote:
公司為了規避罰則 將員工的例假掛特休的名義給假 實際上員工也沒多休假 只是拿來消耗特休的天數


換個方式問,那例假沒休的加班費怎麼算?

總不會例假就沒了吧?

(那老闆都要員工每年農曆初一到初五拿特休啊)
龍癡癡地著望著魔羯半响,手上抱得更緊,低聲道:「妳的臉紅得真好看……。」
你也太古意
既然預計要離職 過完年+年休放完+錢拿到 再說要走也不遲
反正不作最大 他能拿你怎麼樣
現在都知道你要走了 當然是....
跟公司協商換錢吧

柒乘伍 wrote:
現在就是卡在公司不...(恕刪)


這個做法合法嗎?
能否在說清楚一點公司是怎麼個規避的做法
如果有疑慮的地方可以去諮詢勞保局
如果手上有公司違法的證據,之後要跟公司談什麼條件都會變得比較簡單
twu2 wrote:
特休本來就不是勞方要...(恕刪)


啥?我有特休不能自己決定要休的時間?乾脆說,能不能離職要老闆決定好了



難怪台灣勞工奴性重
冷杉 wrote:
特休是按當年上班的...(恕刪)

特休年資的計算是算前一年的,
休假請休期限是到當年年底為止,
並沒規定要照月份比例....
你高興要從1月2日開始一次請光當年度特休也可以.....


第 38 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
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
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

twu2 wrote:
特休本來就不是勞方...(恕刪)


以你的觀點,那有特休跟沒有不是一樣?
同樣一條法條,看的人可以有不一樣的見解,這也是為什麼有些人就是考不上律師

因為他的見解往往都是錯的,要怎麼知道特休到底有怎樣的權益

可以上網找以前的判例,多數法官通常都會按照以往判例去判,為重要依據

根據小弟之前查過這件事的經驗,雇主是可以有權不給放特休

只是要轉成薪資給勞工,也就是說不是我有特休我就可以放

而這筆特休轉薪,其實就是普遍的年終
特休會折算現金給你~
加上你是離職,所以提前讓你離職,特休折算現金給你
法合情合理
員工一定說一定要放,雇主也一定會說給你現金
對雇主符合勞基法,該給的權益都給
離職的都會這樣算,業界都這樣



特休假 是有薪假 你休假公司依法要給薪水
而不休假來上班到最後沒休完也是給一日薪水

這麼會算的你
你覺得公司會想讓你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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