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在一間保全公司上班 因為工作時間太長 輪早晚班 影響了生活品質及健康 更重要的是家人的反對 預計年初離職
跟公司提離職的時候 公司是再三挽留 因家庭因素爭執不停 只能堅持離開
在職好幾年 特休也不少天 預計離職前全數休完 可公司未曾有讓員工自行排特休的案例 都是公司排假
預計這個月底離職 工作到10號 剩餘的天數剛好可由特休及例假日補足 可公司不承認這特休 到時候會演變成兩種狀況
一種是特休是我的權利 離職前堅持休完 公司不予許 只能申訴了
另一種是離職日期為31號 10號以後休假被公司用曠職的名義給免職了
請問在勞工權利及公司規定之下該如何取捨 又或者有更好的方法可以兩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