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ck005572 wrote:
謝謝大大開釋,我有...(恕刪)
公司定試用期並沒有違法,(一堆人說試用期違法,來來來,請問違反哪一條法律了?)
(法律也沒規定你能吃飯啊)
但試用期多長是有法律爭議的
例如清潔工,需要1個月嗎?
通案的合理試用期最長是3個月,這是依據勞基法第 16 條,超過3個月就要預告要發給勞工資遣費
但也有特例,例如清潔工,需要1個月試用期嗎? 法官是不會認同的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 17 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Stack005572 wrote:
試用期間內遇新主管組織調整要求自願離職,這合理嗎?
Stack005572 wrote:
只是不能認同的是因為制度的改變而要解僱我
Stack005572 wrote:
內容為試用期為6個月,雇主有權利單方面終止勞雇關係
我是看不懂你在說什麼啦,大致認為狀況應該是如下
公司因為組織調整,要調動你的工作,你不願接受調動,公司說不想調動就離職,建議先去參考調動五原則。
至於你不滿的雇主有權利單方面終止勞雇關係,嗯~他當然有權利依勞基法單方面對你進行資遣或開除。
至於試用不試用,這也沒什麼好吵的,勞基法沒規定試用期,不代表不能試用,
只是試用這名詞容易讓人以為試用不合格不用付錢而已,對公司而言就是一種障眼法,
不懂法的員工就會離職而不要求資遣費了,
也就是說勞基法寫了,勞工對於所擔任工作不能勝任時,是可以資遺他,
而公司用了一個試用期的名義來包裝,搞不好10個試用不合格的人中,
就會有一個自己離職了,那另外9個公司還是會付資遺費,
對公司而言,包裝個名詞運氣好就省了1份資遺費,
公司通常也不會在勞動契約中寫明試用不合格不支付資遣費。
就好像公司寫計時員工,幹嘛不寫「計時領薪之不定期契約員工」,
講白了就是讓「有做有錢」的心態自己發酵,
公司當然知道計時員工也是不定期契約,
但很多員工自己根本不知道,
不用公司違法,員工自己就放棄權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