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沒試用期這種東西

除非你家人資聽過人力資源網站的建議

把新進員工設為PT

那就不歸勞基法管了
只要你進公司一天,公司就無權無條件請你離職,如果公司一切都有按勞基法處理,公司得按規定資遣,至於理由就算了,反正是形式。如果公司沒按勞基法處理,你就可告到勞動部,比如沒幫你投保啦、主管無理要求啦、要求天天加班10小時也不給休假啦....,當然不能亂亂說免得公司反告你,要陳述事實,這家公司既然規模不小,我猜一切應該都有按部就班的處理人事問題,你就拿點資遣費(應該不多)並要求公司開非志願離職書,搞定!話說回來,公司也很無奈,或許是引狼入室,請人走路還得承受挨告的風險,還要花錢送神,但是員工不想幹時揮揮衣袖拍拍屁股走人,不幹我最大!
一般只是新主管想凹你,這種剛進來的資遣成本很低,大公司HR通常不會捨不得花錢。
如果想留在公司,就跟他說才剛到職就離職,影響你工作及家庭甚鉅,爭取留在公司,不然至少也是依法辦理資遣。
Stack005572 wrote:
謝謝大大開釋,我有...(恕刪)


公司定試用期並沒有違法,(一堆人說試用期違法,來來來,請問違反哪一條法律了?)
(法律也沒規定你能吃飯啊)

但試用期多長是有法律爭議的

例如清潔工,需要1個月嗎?

通案的合理試用期最長是3個月,這是依據勞基法第 16 條,超過3個月就要預告要發給勞工資遣費

但也有特例,例如清潔工,需要1個月試用期嗎? 法官是不會認同的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 17 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就是新主管拼真除啊!

想短時間將部門轉虧為盈,我可以理解他的做法!

但不能拿我的生涯規畫當作交換啊!

並竟我也是放棄前份工作的年資來到這的

只能說倒楣,遇到急功近利的主管
Stack005572 wrote:
試用期間內遇新主管組織調整要求自願離職,這合理嗎?

Stack005572 wrote:
只是不能認同的是因為制度的改變而要解僱我

Stack005572 wrote:
內容為試用期為6個月,雇主有權利單方面終止勞雇關係


我是看不懂你在說什麼啦,大致認為狀況應該是如下
公司因為組織調整,要調動你的工作,你不願接受調動,公司說不想調動就離職,建議先去參考調動五原則。

至於你不滿的雇主有權利單方面終止勞雇關係,嗯~他當然有權利依勞基法單方面對你進行資遣或開除。

至於試用不試用,這也沒什麼好吵的,勞基法沒規定試用期,不代表不能試用,
只是試用這名詞容易讓人以為試用不合格不用付錢而已,對公司而言就是一種障眼法,
不懂法的員工就會離職而不要求資遣費了,

也就是說勞基法寫了,勞工對於所擔任工作不能勝任時,是可以資遺他,
而公司用了一個試用期的名義來包裝,搞不好10個試用不合格的人中,
就會有一個自己離職了,那另外9個公司還是會付資遺費,
對公司而言,包裝個名詞運氣好就省了1份資遺費,
公司通常也不會在勞動契約中寫明試用不合格不支付資遣費。

就好像公司寫計時員工,幹嘛不寫「計時領薪之不定期契約員工」,
講白了就是讓「有做有錢」的心態自己發酵,
公司當然知道計時員工也是不定期契約,
但很多員工自己根本不知道,
不用公司違法,員工自己就放棄權利了。
路過客大大都已經把法條列出.

去勞動部申訴, 正確是當地所屬勞工局(處)申訴.
都有SOP.
簡單是, 公親不會當事主.

當事人最後反擊是訴訟, 也是民事訴訟.
裁判者法官,也只是來調解, 不服判決就再上訴到定讞.
看誰來不耐耗.

新人, 到裁判結束, 最多可得到結束前的全部代價(含息, 法定是5%)
那也是債權問題.

簡單一點: 上法院, 不同意法官的心意, 法官可以決定如何處理之
(判一方敗訴, 可上訴到定讞止)

如果樓主能懂法律的細節.
打贏了拿錢, 大概也不用在此公司待下去.
難相處的人吧.

您的對策想好了嗎?
TIME IS MONEY.

供參
公司會支付資遣費是不是即代表非自願離職,可申請失業補助?

Stack005572 wrote:
公司會支付資遣費是...(恕刪)


失業補助.

您自己不會去爬文嗎?

Stack005572 wrote:
公司會支付資遣費是不是即代表非自願離職,可申請失業補助


被保險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得請領失業給付:
非自願離職。
離職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者。
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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