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申請過 非自願離職的「失業給付」的大大


大野狼 wrote:
認定後 當月的補助...(恕刪)


原來如此! 因為遊戲規則還是要弄清楚點
一方面也是給予之後想了解失業補助這塊的朋友一個答案
反正就是第一次成功後就可以安心上班




ace0156bbb wrote:
說真的 趕快去找工作...(恕刪)



謝謝這位大大的鼓勵,不過你不用擔心啦!
其實在年前我就已經面試到新工作了,只是因為"人事部門"放九天假!!
(我也很幸運的在他們休假前最後一天面試到)
公司叫我年後上班 (2/14 - 情人節 )

而就業中心也是2/11號開工,所以初次認定的時間跟我2/14上班
相差幾天而以~~~!! 所以我才上來詢問會不會上了班錢就取消了!
因為其實我是想領滿三個月的 "提早就業獎金"

( 前份工作前六個月投保薪資 的60% * 5個月 / 2 )

這樣可以領到一次失業給付 + 提早就業獎金
也有四 - 五 萬 !!
加上又有新工作的收入,我是這麼想的
借版發問,請問如果投遞履歷的公司約在認定日之後去面試,這樣領的到當次的失業給付嗎?
swift2266 wrote:
借版發問,請問如果投...(恕刪)

可以,在認定的時候寫已經跟哪一家公司約好面試時間(日期)就可以了
我說一下我的
申請失業給付一樣可以去工作
但薪水不能超過給付的60%或基本薪資
我確定有這條但詳細不太清楚
..
11/9被資遣然後去就業所報到.給了一家公司的EMAIL叫我投履歷然後畫面印下來
寄給就業所就可以了.11/26幫我送件.12/5第一筆錢就下來了
12/3我已經在新公司上班並且有保勞健保.現在我在等上班滿三個月好領就業獎金
swift2266 wrote:
借版發問,請問如果...(恕刪)



這個狀況也發生在我身上,就業中心小姐在蓋章前有詢問過我失業期間
有無打工、或即將就業之事實,不過我是回她「沒有」
因為用邏輯想,既然我都說我再過兩天就要上班了
那她怎麼可能還幫我蓋失業認定章呢
因為就等於沒失業啦 !! 變相的成為 --->她如果還蓋章不就同等幫我騙失業金嗎
所以我當下是馬上回「沒有」,她才幫我蓋章送件





benz007 wrote:

申請失...申請失業給付一樣可以去工作
但薪水不能超過給付的60%或基本薪資(恕刪)



【另有工作收入之限制】

失業期間如果另有收入 (如打工)
"超過基本工資者,不得請領失業給付"
意思就是你的薪資達到23000以上!( 2019年勞基法最低基本工資 : 2.3萬 )
就不能申請了。


※ 還有未超過者,其該月收入 + 失業補助的總額
如果超過平均月投保薪資的80%
並從失業補助中扣除! !






一般基本勞工服務業,工廠都是保第一級
也就是23100,那他的80%就是 18480
所以如果要打工,加上你領的失業補助總額無法
超過這個數字 18480 !

但其實真心想要工作的人也不會找這麼低薪水的工作吧
現在最低隨便也有25K
所以還是乖乖找份穩定的工作才是明智之舉
我講自己的例子,拿著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去就業中心申請失業給付。我的就業中心規定第一次認定是先在EJOB(台灣就業通) 找自己喜歡的再由他們開介紹卡,只需去一家面談,沒錄用就完成失業認定;若錄用一定要去做,否則就業中心會懷疑你在騙錢。第二次以後的認定是EJOB(台灣就業通)上的公司一家,自己另要在別的人力銀行網站或報紙找一家總共兩家,去面談時不滿意可請對方幫個忙向就業中心回報說不錄用。各地就業中心規定可能不同,樓主還是要問你就業中心的規定如何。勞保局規定投保滿14天就不能申請失業給付,錄用後不想做下去的保險做法是在12天內就離職,這樣才有資格繼續領失業給付。

投保滿14天就不能申請失業給付,只能滿三個月後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下是我在勞保局網站意見信箱寫信後的回覆,提供參考。
【一、依照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之請領條件為,被保險人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再就業參加就業保險3個月以上。(其中「再就業參加就業保險3個月以上」,不以同一單位為限,惟不計入被保險人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參加就業保險之年資)。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之請領條件,係以被保險人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為前提要件,設若依您所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105年8月10日完成失業初次認定並傳送失業給付申請案件,如經本局審查符合請領資格,您第1個月失業給付期間為105年8月10日至9月8日,因「再就業加保滿3個月」之保險年資計算不計入被保險人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參加就業保險之年資,則您再就業加保之年資應自105年9月9日起算,至同年12月8日滿3個月之翌日即12月9日始得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我是7月27日向就業中心送件申請失業給付,8月10日完成失業認定,第二天11日就可以工作加保勞保了。要是還沒完成失業認定就去工作投保,那就沒有失業給付可領。以上提到的「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要有一定雇主加保因有繳就業保險費才可以請領,無一定雇主之工會不行;又以最後一個月失業給付期間到期第二天而不是加保日起算;再就業參加就業保險3個月以上才有資格。上面提到「不以同一單位為限」打個比方,第一家只做一個月第二家第三家不管做多久只要累計滿三個月就可以請領。請領時不是向就業中心而是直接向勞保局遞件。以下是勞保局網頁提供參考。
http://www.bli.gov.tw/sub.aspx?a=Hksfg%2BrzvII%3D


你好 我想請問一下失業給付再認定的事情

我在7/22開卡求職 有去應徵兩個工作(一個等候通知 一個已額滿)

在7/29帶著兩張求職結果 回去就業中心認定

服務人員在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上蓋章並送件

並且跟我約下次再開卡求職的日期(約快一個月後)

這樣是不是代表這次認定已經成功 等待兩個禮拜後錢入賬?

但是我現在(8/3)又接到之前等候通知的那家公司的電話 請我去面試

如果我拒絕的話 那這樣還能領嗎?
wz3w9hvmp19 wrote:
你好 我想請問一下失...(恕刪)


沒錯,兩個禮拜後你就可以拿到第一次的就業補助金。至於8/3他叫你面試,但對方沒在七天內回你,且你也已經蓋到章了,你就跟他說你已經找到工作了就好了。

因為就算去你也不可能在那邊上班阿 !!
所以現在就是回絕,然後趕快找你真正要的工作,做滿三個月勞工局會撥剩下未領的五個月的就業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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