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先進,有關無彈性假與疑慮違勞基法的問題

瞬仔 wrote:
上周六上班,是公司規定的周六班。
本周四10/10的假,挪到本周一放假→10/10變成要上班。

但10/11(周五)沒彈性假了→要上班→被公司吃了。


依語意,

先解釋一下,放假不上班的日子有三種:粉紅色是例假日,綠色是休息日,黃色是國定假日

依本來的日曆來看,9/29至10/12這兩週,正常工時是10日(80小時),因為有一天是國慶日放假,免出勤,所以應出勤之工作日就變9日(72小時),如同狀況A。

政府單位為了連續假期,所以調整為10/5(六)補10/11(五)的班。所以有狀況B 這種情形。因為兩週內上班日還是9日,且沒有安排連續工作7日,並沒有違反規定。

至於版主的公司,上班的日子如同狀況C,黃色的國慶日被挪到10/7的重陽節去了,形成10/6-10/7的連績兩日假期,依勞動部的解釋國定假日是可以挪移的,並不違法。
關鍵重點是從這個表可以看到,9/29至10/12這兩週排定要上班的日子總是10日,也就是比上述的A或B都多一日,那這一日就要算是“加班”了
又因為已經明定 「國慶日被挪到10/7的重陽節去了」,所以這個多的一日工作,是要給「休息日加班」的加班費,差不多是要多給1.5834倍的日平均薪資。

其實版主的說法,平常就是兩週休三日,當中就有一天應是要領加班費的,所以你的日平均薪資不是月薪除以30,這也會讓自己是不是有領到加班費變得複雜一點,不容易查覺。
1.沒甚麼行憲紀念日這東西...
2.不可能因滿時數就提早下班...
3.以下我公司行事曆,看紅色的,放假日沒幾個。




勇者小欽 wrote:
舊制的隔周休二是單週...(恕刪)
好專業的內容,先拜跪一下。

↑我OP了行事曆,原本10/11就是要依公司規定上班,不清楚是否有違法(看起來是...沒有= =")。另外,若休息日或例假日上班是要給加班費,我會留意這費用。當然如果真的後來沒有給,我只能會繼續對公司更負面看待,另有規劃。

謝謝

neep wrote:
依語意,先解釋一下,...(恕刪)
瞬仔 wrote:
1.沒甚麼行憲紀念日...(恕刪)

挖勒 看了你公司的行事曆,好像也跟以前的舊制隔周休二不太一樣,這樣的話就看工作時數有沒有違法了,基本上超過的時數都要算加班,有給你加班費那就合法
公司的加班,只限休息時間才叫做加班。例如中午12點不休息算加班,超過下班時間起算加班。至於該休息日卻上班,應該算是...正常上班日(依行事曆沒有紅日來說)。

(所以一般公司找不到人也別怪別人,面試時沒有講這些細節。進來都是感覺上賊船。)

謝謝。

勇者小欽 wrote:
挖勒 看了你公司的行...(恕刪)
瞬仔 wrote:
公司的加班,只限休息...(恕刪)

那請問樓主如果正常出勤,一個月的月薪是多少呢?這樣才能知道貴司給薪有無違法
mousecycle wrote:
那請問樓主如果正常出勤,一個月的月薪是多少呢?這樣才能知道貴司給薪有無違法



樓主最好也去查一下公司給你投保勞保的投保薪資是多少?
不同業種,有不同的彈性調法.連正職與記時都有不同的算法.
打去所屬勞工局詢問.不然就請他們來勞檢一下.
當場比對班表和出勤記錄與薪資單.
很容易查核的..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