瞬仔 wrote:
上周六上班,是公司規定的周六班。
本周四10/10的假,挪到本周一放假→10/10變成要上班。
但10/11(周五)沒彈性假了→要上班→被公司吃了。
依語意,

先解釋一下,放假不上班的日子有三種:粉紅色是例假日,綠色是休息日,黃色是國定假日
依本來的日曆來看,9/29至10/12這兩週,正常工時是10日(80小時),因為有一天是國慶日放假,免出勤,所以應出勤之工作日就變9日(72小時),如同狀況A。
政府單位為了連續假期,所以調整為10/5(六)補10/11(五)的班。所以有狀況B 這種情形。因為兩週內上班日還是9日,且沒有安排連續工作7日,並沒有違反規定。
至於版主的公司,上班的日子如同狀況C,黃色的國慶日被挪到10/7的重陽節去了,形成10/6-10/7的連績兩日假期,依勞動部的解釋國定假日是可以挪移的,並不違法。
關鍵重點是從這個表可以看到,9/29至10/12這兩週排定要上班的日子總是10日,也就是比上述的A或B都多一日,那這一日就要算是“加班”了
又因為已經明定 「國慶日被挪到10/7的重陽節去了」,所以這個多的一日工作,是要給「休息日加班」的加班費,差不多是要多給1.5834倍的日平均薪資。
其實版主的說法,平常就是兩週休三日,當中就有一天應是要領加班費的,所以你的日平均薪資不是月薪除以30,這也會讓自己是不是有領到加班費變得複雜一點,不容易查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