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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份工作公司就是愛看人加班
沒事也要留下來東摸西摸
主管都是直接安排晚上工作內容
週五傍晚安排周六工作
根本不會理會有沒有安排私事的
我太太懷孕時 我禁止我太太騎機車外出
所以都是等我下班帶她去吃晚餐
那時候一個月加班20幾個小時
能早點收工就早點回家
畢竟那時候家裡就兩個人住
結果20幾小時的加班時數還是被約談了
說我不積極、不努力、表現不夠好
再這樣下去要把我fire掉
於是我跟太太談好
每天等我7點半過後下班回家吃晚餐
就每個月加班40幾個小時
我以為這樣主管會好一點
結果反而拿不是我經手的工作來處處刁難
兩三個月過後我兒子出生
狠狠給他一次休7天
說要給我職務異動
我就順勢談離職了
畢竟月薪不到3萬
加多加少月薪都是3開頭 這麼拚幹嘛?
換份好一點的工作早早回家照顧妻小打理家庭不是很好嗎?
這個仇 難道不應該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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