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uenzo wrote:
家人被公司錄取的第一天,就傳來這張員工保證書(人事保證),說要找有工作的人當保證人

哇!! , 是連帶保證人 , 不是保證人耶........

這個猛

樓主你先搞清楚這二者的不同歐!!!!
ncuenzo wrote:
家人被公司錄取的第一(恕刪)

等一下,我姐是做人資的,她曾經告訴我,公司叫新進員工找保證人簽文件這種事是違法的喔!請你家人再跟勞動部確認一下喔。
ncuenzo wrote:
我對這一句「本連帶保證人願負完全賠償責任,並放棄先訴抗辯權」最有意見,感覺這是霸王條款,這真的有法律效力嗎?上網查過好幾篇法律見解,好像有兩派說法。因法條一直都有在修,但其中有許多見解是多年前甚至13年前撰寫的,參考價值我要打個問號。


覺得很疑惑,為何台灣這邊會有「霸王條款」,而且法院或法條還有這種條款存在。之前在大陸要寫這種「霸王條款」時,咨詢當地的有執照律師表示,就算寫上去,上法院時,法官是直接不予接受直接忽略的。

那為何台灣的這種民法法條,怎麼還會有這種「霸王條款」,是哪裡的差異,可否請熟悉的人解惑呢?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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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kuo919 wrote:
說起南山人壽,我歸巴(恕刪)
沒有歐,我們公司都沒簽這個歐,這個爭議很大
cykuo919 wrote:
說起南山人壽,我歸巴...(恕刪)

我以前的舊文以經提過我二叔被南山人壽保險員侵吞保費40萬元!南山人壽主管推卸個人責任,不關南山人壽的事。十多年的事情了!難看啊!
coffeesteakxboxone wrote:
我以前的舊文以經提過(恕刪)


做這種事本來就有民刑事責任,問題是公司找員工還要再加呆人做保,
要是我直接跳過,這種公司沒什麼好待的,所有員工都先有罪推論,公司早點收一收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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