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uenzo wrote:家人被公司錄取的第一天,就傳來這張員工保證書(人事保證),說要找有工作的人當保證人 哇!! , 是連帶保證人 , 不是保證人耶........這個猛樓主你先搞清楚這二者的不同歐!!!!
ncuenzo wrote:我對這一句「本連帶保證人願負完全賠償責任,並放棄先訴抗辯權」最有意見,感覺這是霸王條款,這真的有法律效力嗎?上網查過好幾篇法律見解,好像有兩派說法。因法條一直都有在修,但其中有許多見解是多年前甚至13年前撰寫的,參考價值我要打個問號。 覺得很疑惑,為何台灣這邊會有「霸王條款」,而且法院或法條還有這種條款存在。之前在大陸要寫這種「霸王條款」時,咨詢當地的有執照律師表示,就算寫上去,上法院時,法官是直接不予接受直接忽略的。那為何台灣的這種民法法條,怎麼還會有這種「霸王條款」,是哪裡的差異,可否請熟悉的人解惑呢?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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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ffeesteakxboxone wrote:我以前的舊文以經提過(恕刪) 做這種事本來就有民刑事責任,問題是公司找員工還要再加呆人做保,要是我直接跳過,這種公司沒什麼好待的,所有員工都先有罪推論,公司早點收一收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