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已查了民法第739條到756條 保證;756-1到756-9 人事保證。
我對這一句「本連帶保證人願負完全賠償責任,並放棄先訴抗辯權」最有意見,感覺這是霸王條款,這真的有法律效力嗎?上網查過好幾篇法律見解,好像有兩派說法。因法條一直都有在修,但其中有許多見解是多年前甚至13年前撰寫的,參考價值我要打個問號。
先訴抗辯權寫在民法
第 745 條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意思是雇主若向員工(被保證人)求償,在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保證人有權拒絕償還
此外,第 756-2 條第一項
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
意思是雇主應該先向被保證人求償,若別無他法才能找保證人
可是,第 746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
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
二、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
三、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
如果按照第746條第一款,保證人就是自願放棄先訴抗辯權,雇主可以要求保證人直接還債或強制執行?在我看來746條第一款打臉第 745 條與第 756-2 條第一項,是不是我根本沒讀通啊!
第二個問題是保證人的賠償上限。
假設被保證人一年的所得是40萬,而造成雇主的損失100萬,那保證人最多到底要賠多少錢呢?
第 756-2 條
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
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起先以為是賠40萬,可是搞鬼的地方在於那句「契約另有訂定外」,保證書裡的這一句「本連帶保證人願負完全賠償責任,並放棄先訴抗辯權」,是否等同「契約另有訂定外」,意即保證人要負無限賠償責任,雇主損失多少就賠多少──以此假設為例,100萬全賠?
第 756-9 條
人事保證,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保證之規定。
這條感覺沒什麼用
我也簡單看過幾篇法院判決,總之,自己研究完,依然滿頭霧水。
家人只是擔任基層職務,薪水不高,也沒有經手金錢業務
有沒有法務相關或聽聞實戰經驗的網友呢?
先謝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