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mel wrote:
非因天災、事變或突...(恕刪)
所以你寫的這一條是一例一休即要改的新法條要強制"假日加班違法"嗎?
或是從那亂聽來的說法呢?
勞動基準法, 有39, 40, 41條關於假日加班的規定呀. 之前別樓有人發文過了, 上網查一下也有.再copy 如下
修定: 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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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
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
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
同。
第 40 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
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
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
關核備。
第 41 條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
別休假。假期內之工資應由雇主加倍發給。
.......
至於政府有沒有照顧勞工?
將即將要改的新法條和舊法條分清楚看一下, 就很容易可以看出來了呀.
1.舊法條假日加班:雙薪+補休.
業者和勞工可依據市場需求安排假日加班補休與否,業者也可能不要加班增加成本改多徵人, 所以勞工有增加收入的工作機會, 或是增加其它勞工就業的機會.
2.新一例一休假日不准加班, 休息日加班: 本薪+1.58倍加班費.
業者休息日有要求勞工加班的權利, 業者既已有勞工來加班, 也許就不會考慮多徵人了, 所以所有勞工被剝奪勞權賺加班費,還開後門可壓榨勞工, 也會減少其它勞工工作的機會.
看起來政府玩文字遊戲改出一例一休幾乎是為資方方便設想很周到, 沒有多照顧弱勢小勞工的意思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