傲世孤雲 wrote:
請問在某家飲料店上班...(恕刪)


請你趕快打電話到勞工局問清楚,.....


找法律扶助基金會吧…告就對了
不用請律師,

只要去當地勞工局申訴即可,

提供可供證明的文件,

勞工局受理後,

就會安排調解會議!

L.Messi wrote:
台灣僱主最大的問題,找了錯誤的法律顧問解釋勞基法
勞基法=勞動基準法

法條內訂的全都是基準,意思是老闆只能給員工比基準更高
但台灣多數老闆不但不願給比基準高,更硬要挑戰基準以下

台灣員工就更猛
從小學開始課本就交我們,人前留一線、日後好相見的關念根深蒂固

所以遇到僱主比勞基法的條件更低,鼻子摸摸閃就好,好聚好散才是王道
僱主在這種風俗習慣下,當然是軟土深堀嚕!

但偏偏就是會有老闆什麼不愛就愛秀下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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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dnightages wrote:
以法論法屬於無效,按8樓的相關規定即可.

但是法律不會教你人情世故,不會教你有智慧的離職.

和善提早告知,讓雙方能順利工作銜接,這對自己有好無壞.


你說到重點了 !

奉勸各位網友 , 法律真的是最後一道保障 , 但絕不是人與人相處的必要手段 !

真的不要甚麼事情動不動就搬法律 , 除非其它和善的方法都用盡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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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的部分,勞保條例第6條規定事業單位若是5人以上則雇主有強制納保的義務,所以這個部分可能要看你工作的地方是不是有5人以上在工作(排除雇主),而所謂的團保是保公司,並不是保員工,只是在發生職災時能夠拿來做賠償的抵充。
關於低於最低時薪的部分已確實違法最低工資的標準就是違反勞基法,可以向地方政府勞工處或是勞工局申請調解或是申訴,建議是先申請調解把錢要回來再斟酌是否要申訴,如果老闆還是皮皮的就申訴下去,會有勞動見查員去公司查資料,但有些公司可能會有做假資料的可能,所以建議當事人保留工作時資方給予的所有資料記錄(諸如:薪資明細、打卡紀錄及任何所有簽署的文件或契約等等)
而在做滿一年,若需要離職是提前一個月提出,勞基法是沒有強制規定,勞基法只有規定不管是資方要資遣或是勞方要自行離職,必須參照勞基法第16條予以告知對方,而你的情況我比較能夠理解是資方是要在這一個月做緩衝,畢竟要培養一個新員工不容易,若你突然離職確實會對公司有營運上困難。
以上純屬個人想法,若有問題可點洽地方主管機關詢問。
其實樓主的情況再簡單不過了,既然已經考上新工作,早點通知舊僱主也沒什麼不好,至於薪水,勞健保問題又是另一提,只是你總是要到新公司上班,難不成到公後,要跟新公司請假,理由是要跟前僱主去處理勞資問題嗎?

只是建議你,能圓滿,彼此一個方便是最好的,走上法律途徑非唯一及最好的辦法,難不成人生都要再法院裡打轉,那就應該要盡早走政治之路。
如果離職前提早告知雇主是一件很為難的事,那我想這種人大概不懂什麼人情世故。

為了能不告而別就把雇主妖魔化,用這種方式來強化自己不告而別的合理性。

沒有人規定不得離職或跳槽,雇主也只是要求提早告知好讓他們能提早調整職務以及應徵替代人員而已,這樣的要求也叫過份?

薪資待遇不好也不是一天兩天,樓主非得選在考上好工作想不告而別的時候發難。試問:如果樓主沒有考上好工作,是不是也會繼續忍受這個“不是很好但你願意接受”的工作。

所謂情理法,法之外還有情理可講,一開口就講法,未免過於無情無理。

midnightages wrote:
以法論法屬於無效,...(恕刪)


就個人所知美國新雇主很重視求職者前一任工作雇主的評價

在台灣想必新雇主也會想辦法探聽求職者以前任職單位主管的評價

傲世孤雲 wrote:
請問在某家飲料店上...(恕刪)



忽然想到樓主簽字約定的內容為何有滿一年有要離職必需一個月前告知的約定

是否有勞基法規定以外的福利

因為離職沒在一個月前告知就會喪失權利之類的福利?

如果是

那麼沒有一個月前告知就離職等於形同自動放棄?

這個是在論法之前比較應該考慮的現實問題






還是老話 離職前一個月必需告知的約定或者規定並不是很苛刻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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