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會這樣呢 wrote:
各位版友請教一下,在進入公司時有簽約(無簽約金)契約只說未做滿一年需賠3個月薪水,但因進公司後卻被要求星期6及所有的國定假日都要上班(責任制無加班費)只能補休,但依忙碌狀況根本無法補完!不管這個月有幾天假都只休4個星期天,每天都上到7、8點(一樣只能補休),目前上班1個半月想離職,這樣我該如何主張契約無效呢?還是真的只能做滿1年?(月薪不到40k)
1.勞基法是所有勞工最低標準~公司定的任何法規只能優於勞基法不得低於(包含合約一律無效)
2.依樓主所述~公司明顯違反一例一休~建議收集相關有力證據放便日後對公司談判及勞檢相關資料
3.依樓主所述~每日工時達12小時~明顯超出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4.工作未滿三個月不需作離職預告。今天提明天離即可
5.結論~快收集相關有利資料如"出勤紀錄"、"LINE通話紀錄"~有所本資方才會怕你
最後~年輕人不懂勞基法就算了~一例一休也不知道~看你應該覺得社會脈動應該不關你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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