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單已送出,但公司要求加簽一份申告書

50%是"至少"哦,而且是你同意下才算
就算開到300%,只要你不同意照樣可以不簽

重點是競業是入行的時候簽的好嗎?


好驟好散是做人間彼此往來的,人家都已經來"攻擊"你了,你還在好驟好散....那叫駝鳥
好好洗對方臉,也是對社會做點好事,不然還會有下一個人受害
這句話不適合用在這個案例拉

離職前簽一些~影響日後生計的東西

這不是正常的吧

有時台灣勞工就是這樣~畏畏縮縮~~才造成資方有恃無恐

jerryho282 wrote:
勸你一句,反正要走了,好聚好散......以後你會懂的
不能簽吧 兩年內不得找相關工作.......難道他要出錢養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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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企業濫用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情況嚴重,《勞動基準法》去年底雖將相關規定入法,但上路後狀況多,地方政府發文要求示函,勞動部日前開會首度切出新法適用時點,敲定以勞工離職時間作為判斷標準,新法施行後離職者都必須適用,即在去年12月16日後離職的員工,雇主每月都要至少給半薪補償,否則競業禁止契約無效。

新法前離職無補償

舉例來說,同一天到職的2員工簽下同樣的競業禁止契約(限制4年、沒有離職後補償、違約金1000萬),在新法前一天離職的人,就無法獲得保障、須遵守契約;但若在新法後離職者,就能根據新法縮短限制期間、要求離職後的補償、違約金還有機會酌減。差1天離職,光是競業禁止期可以差到2年。

有律師表示,在地方勞工局法律服務時,大約每15至20個詢問人,就有1個來問離職後競業禁止,還有更多的人選擇默默接受。競業禁止規定有如員工的緊箍咒。

競業禁止最高2年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官員表示,在新法實施後離職,競業禁止期間不得超過2年,所有在職給付也不能當作離職後競業禁止的補償,因此,雇主仍要在勞工不競業期間給予至少半薪的補償,如果不給補償,競業禁止契約就無效;而在新法實施前離職,雖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但仍需交由法院判斷離職後競業禁止契約的有效及合理性,並非是當然無效。

違法解雇約束無效

另外,勞動部也首度針對違法解雇是否適用離職後競業禁止定義,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專門委員黃琦雅解釋,據《民法》第101條第2項規定,「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不成就」;也就是,如果遇到雇主惡意的違法解雇,依據《民法》,離職後競業禁止契約無效,勞工不需要遵守簽訂的競業禁止。

勞動部2月公布預告的《勞基法施行細則》中,更詳細規定離職後競業禁止的有效性及合理性,和競業禁止條款的合理補償範圍等。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表示,預告版本在修改後,將在6月3日提報行政院,估計6月就能完成、正式實施。

(中國時報)

sundandelion wrote:
我上月提離職,離職...(恕刪)

sundandelion wrote:
我上月提離職,離職...(恕刪)

如果完成離職手續, 就不用管它, 或是壓離職後日期.

公司會因為你在兩年內做了相關工作而告你嗎?
好聚好散?

真簽了,萬一以後前公司真的告樓主違反競業條款,
就知道什麼才是真正[好聚好散]

sundandelion wrote:
我上月提離職,離職...(恕刪)

把四樓的文字列印下來
一起附上去
問他們,加註這條你們還需不需要我簽

沒事就沒事
如果有事他拿這條壓你
你不是啞巴吃黃連
況且
我們的專業大概就是這些範圍
要我們無條件簽競業條款
我們拿甚麼專業來謀生

sundandelion wrote:
我上月提離職,離職...(恕刪)


你的業界 是什麼?

自己多少能評估

不缺錢 不怕拿不到薪資 就不要簽

等有結果不給薪 你再提出訴訟

但也有人說 簽了 大家了事 你只是物業 有什麼會傷害公司的事

只是形式上的東西 不是主管或可以危害現職公司的事

誰會拿競業條款對你?

做人太失敗嗎?不至於吧@@

簽與不簽 只有你自己知道

競業條款百百種 自己清楚你的行業 在台灣是不是很小 將來還是遇的到 除非你不做這行業 但也就不會用競業條款弄你!!
絕對不要簽,

我兒子就因為年輕不知江湖險惡,公司離職時拿一張離職申請書叫他簽名,裡面簡單寫了二條,1.不得洩漏公司機密,且不得在台澎金馬從事相關行業,2.競業時間一年,3.違約須賠償36個月底薪,我兒子在該公司任職滿一年,只是跑外勤業務而已,公司只是一家代理商也無任何技術或專利

找到新工作後有一天公司寄來十幾萬說你違反競業條款,這是半年之半薪補償金如果不接受就法院見,目前還在法院訴訟中

提醒這些弱勢勞工,很多無良企業主挾著雄厚財力及法律顧問當靠山,坑殺這些勞工,只要逮到機會將勞工趕盡殺絕

原本競業條款用意是怕高科技業一些高階主管或專門技術人員洩漏機密給相關對手而立法,如今卻被一些服務業,傳產業,拿來對付員工,而此事件一再發生,弱勢勞工為求溫飽,還要跑法院請律師,為著只是爭一口氣

奉勸年輕人真的要有法律常識,離職時按年資時程,提出離職通知書,如果公司雞雞歪歪你只要完成告知義務,時間到就走人,簽名時一定要看清楚所簽為何,內容有提到賠償金或管轄法院等字句就要小心了

打字好累,但希望能讓更多底層辛苦勞工看到



一位無奈又氣憤父親留
無須理會,當初進公司未簽,就不須再簽了
事後簽,又不給錢,就是要佔你便宜又要你打折扣

這主管也是很糟糕,講話不負責
什麼簽一簽,走個形式而已,白紙黑字未來被求償,誰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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