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對手挖角 與原公司強碰

當然去阿~~~
還用想~
Paris1130 wrote:
我朋友在一家大公司擔...(恕刪)
IMAXI wrote:
小心 人資圈是很小的 風評比能力更重要

找到做博士等級事的人壓到22k又責任制,就會有好風評。
黑貓白貓能讓老闆省成本的就是好貓。
任何問題均可反應及討論,但不要罵髒話, 罵髒話不能解決問題,上法院和街頭抗爭才行。 該文會先他X的移動至資源回收區, 請發文前再多長眼睛。
這樣很好阿,有競爭有助於台灣勞工階級的待遇提升,不然一堆老闆還活在過去只肯用低薪請人的心態...

挖人資要幹嘛,隨便找台政大畢業大學生就可以了,挖HR沒意義


大倉A wrote:
競業條款存在著一個問題
那就是簽競業條款的同時
公司是否有給與對等的financial reward
if not,這樣的競業條款就沒有所謂的強制性


+1 目前業界99%的競業條款都是簽假的
純粹是嚇阻性質, 騙島內不懂的鄉民...
跟國外高階經理人簽的又是另一套
因為外國人都比較了解自身的權利
不會傻傻的被騙了還不知道..
全憑你朋友想要怎麼做囉~~ 我們也攔不住他
原來她影響到台灣台灣勞工階級的整體待遇
我會請她好好考慮的

kweas2005 wrote:
這樣很好阿,有競爭有...(恕刪)

owenwang2010 wrote:
+1 目前業界99%...(恕刪)


其實重點在於競業條款就算沒問題,的確如樓上兩位大大所述
是要有相對的financial reward

但是挖角如果被發現是舊hr去挖的
那舊hr還是有可能有觸法之嫌

讓你參考一下
--------------------
營業秘密法:13-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
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
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
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
該營業秘密者。
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
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
洩漏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三
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
而第4種行為態樣則是對惡意轉得人的處罰(例如競爭對手挖角他公司員工以取得營業秘密)。
不用想那麼多,搞不好你原公司有蠻多人想走,只是苦無管道,你是在幫他們。

Paris1130 wrote:
原來她影響到台灣台灣勞工階級的整體待遇
我會請她好好考慮的


HR本來就是老闆的爪牙,

不管到哪都不會被喜歡,

如果錢多的話....

還是跳槽比較好,

反正不會因為拒絕別間公司挖角而有好名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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