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倉A wrote:競業條款存在著一個問題那就是簽競業條款的同時公司是否有給與對等的financial rewardif not,這樣的競業條款就沒有所謂的強制性 +1 目前業界99%的競業條款都是簽假的純粹是嚇阻性質, 騙島內不懂的鄉民...跟國外高階經理人簽的又是另一套因為外國人都比較了解自身的權利不會傻傻的被騙了還不知道..
owenwang2010 wrote:+1 目前業界99%...(恕刪) 其實重點在於競業條款就算沒問題,的確如樓上兩位大大所述是要有相對的financial reward但是挖角如果被發現是舊hr去挖的那舊hr還是有可能有觸法之嫌讓你參考一下--------------------營業秘密法:13-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三倍範圍內酌量加重。--------------------而第4種行為態樣則是對惡意轉得人的處罰(例如競爭對手挖角他公司員工以取得營業秘密)。
Paris1130 wrote:原來她影響到台灣台灣勞工階級的整體待遇我會請她好好考慮的 HR本來就是老闆的爪牙,不管到哪都不會被喜歡,如果錢多的話....還是跳槽比較好,反正不會因為拒絕別間公司挖角而有好名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