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調解不成立…該怎麼辦?


escudolin wrote:
目的:維持僱傭關係。勝訴後,希望能回去工作。
勝訴結果:請求的金額較多,即非法解僱期間之所有工資。但該期間若有工作收入,雇主得主張扣除。
裁判費:繳納的裁判費較低。原則上,是以勞工請求給付工資期間之工資總額,為訴訟標的金額,再計算裁判費。
訴訟終結之審級:此類型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幾乎都在一百五十萬元以內,所以訴訟程序頂多到二審。


好詳細的內容..應該是業內人士

發文的小姐可請教,應該會獲益良多

如需費用請自行斟酌,如果是義務協助那當然是最好

一般走勞基法的公司要開除人事實上是不容易的

除非真的是有重大過失,不然真的要開除人也是要經過幾道程序,本來的部門不適合

還會用某些理由轉調部門看該員工願不願意

有看到文章多參考一下這位版友的...很棒
好文,收藏一下!........
飛硯妃 wrote:
小妹在一家食品業公...(恕刪)

lee777 wrote:
看到這種雇主就生氣,...(恕刪)


有經過林口的話我請你吃大餐、喝咖啡~幫你加油打氣!

這是我僅能做的~ 加油
怕甚甚麼?

廠長若提告說不定被你搞下台,下台原因影響公司重大信譽






【壹週刊】遭踢爆賣過期品 寶雅反告員工結果糗了
2016年03月17日 15:09

寶雅台中大墩店遭離職員工爆料販售過期商品。翻攝自Google map

在全國擁有109家分店、20萬名會員的美妝雜貨通路龍頭「寶雅生活館」遭離職員工爆料賣過期商品。李姓離職員工踢爆,「寶雅」縱容供貨商篡改製造日期標籤,還上架當正常品賣,大賺黑心錢,台中市衛生局前往稽查也查獲過期的保養品。

對此,寶雅解釋是有人誤拿退貨區商品上架,爆料是員工挾怨指控,控告李姓離職員工誹謗、妨害信用。

不過,法院審理後,認為員工是依其查核及蒐證結果,發現公司多次販售重複標籤的過期商品,向公司反應後,狀況仍然存在,所以才向媒體舉發,不能因此認定員工有損害公司名譽及信用的惡意,且此事與公益重大攸關,應該認定其言論內容是出於善意,因此判決離職員工無罪。(撰文:丁國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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