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吹吹 wrote:
勞工不見得是弱勢,等你自己當老闆你才會覺得中小企業才是!
或許吧...但目前我是勞工覺得很弱勢T_T
有機會當老闆才知道
小吹吹 wrote:
法院和行政機關的見解不是記滿幾大過就可以開除,開除還是要照勞基法第十二條,所以我才會說公司要舉證有這些情形才可以開除!
你意思是違反勞基法第十二條的其中一條,公司就可以開除我?
小吹吹 wrote:
如果你是派遣或是工讀生,你放心吧! 競業條款限制超多的,這份契約是對你沒有規範的效益!
是這樣嗎?但是我上一份契約一樣是同一間派遣公司一樣簽半年
2015/1/1至2015/6/30並沒有競業條款,想不通為何這次派遣公司要加這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