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一休例假日不得加班怎麼辦??

謝謝old大、1512大 還有deepnet大
看得懂我的困擾並協助說明我的問題

再重申一次
公司沒有對員工不好
非常守法
但是無奈假日加班費實在太高
所以人資提出假日補休的方案
我是主辦人就算無假也該負責出勤
但是擔心影響支援同事權益所以才來詢問
別再叫我離職換老闆了
我們公司算傳產中年薪高的公司了
年中獎金1個月以上
年終獎金3個月以上
近年的年薪都是16個月以上了
對員工也儘力改善工作環境
連生產線包裝線都有冷氣可以吹了
比這好的公司已經不好找了

泡麵王子^.^ wrote:
謝謝old大、151...(恕刪)


我們公司待遇也很好,一切比照勞基法。
同樣為了例假加班問題所苦。加班費及補假都給仍違法。只好私下登記用其他明目給錢。

公司給補休,另外發給獎金。 員工不登記加班。
主要是勞資皆大歡喜。

別聽一些人在亂講(23:48補充,抱歉,不小心傷及無辜,不是亂講的,就跳過,在46樓有說明),研究好條文比較重要。
如果你不是HR,那先找他們問,再不然就找跟你們有往來的企管顧問問或直接問勞工局
以前的規定一週就是星期一到日。
目前的例假日並未要求是哪一天(但應該定好就是固定,否則就跟變形工時差不多了。你可以再問清楚)
以民進黨修法精神,就是例假日除非遇到重大天災事故,否則不准加班。
原定7月開始正式執行,現在可能會再延,你可以再問問看。


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
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
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
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
小時計。

30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補充:未經核准指定之行業都用正常工時)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
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
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
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36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補充:一般公司適用)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
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
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
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
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
,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還不簡單, 跟你老闆說賺的錢拿出來多請一個人輪休就得了, 如果因多請一個人公司不能賺錢, 請老闆收了吧, 別再拿員工的人生來換取一點點報酬

泡麵王子^.^ wrote:
謝謝old大、1512大 還有deepnet大
看得懂我的困擾並協助說明我的問題
再重申一次


最簡單的做法.如是本周六,日要活動



這周一~五及下周一~五各各選一天補假

不要在一周內補兩天,這樣還是會有機會連上七

需值班卻被一休一例搞死的小職員心得.
雙方合意就不違法,雙方不合意就是違法。

就像最近那個女作家一樣:上完床皆大歡喜就是合意性交,上完床事後反悔就是誘姦。

同一件事有沒有違法是看你自己怎麼去認定。
一例當然可以不是星期日,
但是還是有不得連續上班七天的限制...

之前的工作就有連上七天過..
因為公司適用變形工時且上班天數不足,
所以沒有國定假日的月份還得加班還公司,
或是積假、特休來補休....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

emerson76 wrote:
別聽一些人在亂講,研究好條文比較重要。...(恕刪)


看來沒有認真研究條文的比較像是閣下您自己

「以前的規定一週就是星期一到日。」從來沒有這種規定,要求的是固定週期,如果大家要約定都是 禮拜二到下一個禮拜一為一個「七天週期」也是可以的
每個週期的例假日和休息日都是可以調整的,但是跨週期一樣不可以連七日工作


「第30條
(30.1)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30.2)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30.3)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補充:未經核准指定之行業都用正常工時)

民國92年(2003年) 勞委會就已經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為適用同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之行業,也就是大家都可以用雙週變形工時,重點在於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以民進黨修法精神,就是例假日除非遇到重大天災事故,否則不准加班。」
這種說法就是更瞎扯了,
例假日除非遇到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否則不得工作,從勞基法制定以來就有規定了,只是大多數的人都不曾去注意及分清楚到底是在放 例假日、休息日還是國定假日了
很奇怪, 勞動部跟各縣市勞工局的網站都有問與答,
很多大大的回答都跟問與答的答案不太一樣?

勞動部:勞動基準法修法常見問答集

新北市勞動區:一例一休QA

如果是沒有協議執行彈性工時(有兩週,四週,八週制)的話那就是
一般的「七天內要有一天休息,一天例假」, 例假完全不能上班,
除了勞基法規定「「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是例外情況.

勞基法規定的一般制度(七天一週期)是七天內要有一天休息, 一天例假,
但沒規定必須哪一天是休息, 哪一天例假. 也可以週一例假, 週五休假.
休息日可以來加班, 但必須勞資協議(為求完善當然最好有文件證明).
但是一旦排定的例假日就完全不可以上班.

如果以小弟的理解, 一般上班族或工廠非輪班制, 如果都是正常
的週一至週五上班, 週六休息, 週日例假的話, 那例假「就是不能上班」.
沒有什麼勞資喬好就可以臨時例假上班改天補休的,「就是不行」!

變型工時(兩週,四週,八週)又有變型工時的規定, 好像也不能這樣改來改去.

本來想說樓主的問題跟出差很像, 結果是, 出差遇到例休還是要休假, 不能上班.
所以知道這個規定的麻煩之處了吧?

其實認知上很亂, 最好打個電話問一下勞工局, 以他們說了算...
與失敗為伍者,天天靠盃都是別人的錯。 與成功為伍者,天天跟失敗切磋直到不再出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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