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天按規定不能加班
但因為要舉辦活動的關係
必須連續兩個六日到北部出差
公司給四天的補假
請問該怎麼做才能讓公司不違法又不會影響自身權益呢??
你覺得受損了嗎?

你認為OK就沒問了阿

你現在覺得受損是嗎?
----------------------------+
活動是公司的還是你個人的?


這算在變形工時裡面是可以的 你不願意要提早說
而原本就週休 你就補在周1-5 根本沒損及權益

而星期日 100000% 不得工作
那是人腦思維問題 被一例一休框住了
輪班的是不是 也不可以工作了 星期日 半導體得全面休兵?


政府有點病急亂投醫
有誰規定一例一定得是星期日嗎?

15151515
正常上班不就是星期天是例假日嗎?
所以補假就合乎規定了嗎
我是主辦人所以假日出勤不得不為
但是支援的同事我想為他們爭取合理的權益
泡麵王子^.^ wrote:
正常上班不就是星期天...(恕刪)



沒錯,這種公司很有問題,誠心建議你儘速尋找新工作離開公司
按規定,有誠信,對員工好的公司,雖然不多,但還是有的,祝你成功
誠心建議你把相關的同事,被公司剝奪的同事一起帶走
首先要先釐清(勞基法第36條)「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並未規定週日就是例假,而是雙方議定的,這個自勞基法實施以來就是這樣。很多服務業(如餐廳)都是週日營業,週一公休,即是例證。
所以「例假是可以挪移的

既然可以挪移,那這四天上班,就改其他四天休假,可以連補假都不必。不過公司體恤願意多給補假就是另一回事了

把握一個原則,不可以連續工作七天,即不違法。
如果活動前一週是以週日為例假,則在週一到週五之間要找至少一天先休


如果貴公司經常有這種假日活動,建議舉辦勞資會議,通過實施雙週變形工時制,這樣對於例假、休息日的安排會更有彈性
我們公司很守法並沒有要剝奪員工權益
活動也是個案並不是常態
只是沒遇過只知要用補假的方式處理
其他的不知還有什麼要注意

泡麵王子^.^ wrote:
正常上班不就是星期...(恕刪)


只有他願意不願意

沒有合不合理

彈性工時 就是2方協商

去問你的勞工局吧 我看直接檢舉了 我等看看會不會有事

泡麵王子^.^ wrote:
我們公司很守法並沒...(恕刪)


4天換4天 很合理 也無苛刻問題

你只是想知道是不是被凹 想要多一點補償吧
又或者 被洗腦 既定成星期天是不可工作 想要2-3倍 薪資呢?
沒人規定星期六日一定是例假或休假

你的例假或休假也可以排在平常天呀!

只要是七天之內的某一天都可

何況資動部都說了。

法律有規定,但是實施的權責在地方政府,

要不要罰還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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