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ehsu wrote:
業務需要不等於緊縮,不能用通常加以解釋
緊縮的定義是營運虧損需裁減人力
該公司主管卻是告知"不想資遣可以做外勞的事情,就是減薪"
違反勞基法10-1條事實明確
若資遣後該職缺繼續聘請外勞,
已違反就服法第42條優先留用本國勞工原則
如該公司無提出資產負債及財務報告證明虧損裁員
是可以經過勞動局協商討回年終獎金。


我認為雇主並無違反『勞基法10-1條』,因為雇主是要資遣該員工,而不是調動他的職務
但是政府又規定要資遣員工,需要請員工簽這張表格,造成員工會誤會雇主要變相減薪
你不給員工簽這張,反而是雇主違法在先
布萊德雪特 wrote:
我認為雇主並無違反『勞基法10-1條』,因為雇主是要資遣該員工,而不是調動他的職務
但是政府又規定要資遣員工,需要請員工簽這張表格,造成員工會誤會雇主要變相減薪

法理邏輯錯誤
前提資遣有無符合勞基法第11及20條各款規定事由
若無合法事由證明又無通報,
主管逕行告知"不想資遣可以做外勞的事情,就是減薪"
徵詢工作意願調查表選項第一項第二點,是要重新議定勞動契約
事前未協商同意就告知減薪,不是刪除獎金津貼
已屬於不利之變更,
違反勞基法第10-1條第二款
違法在先,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有灰色地帶
但可以講講看
或是去勞工局問問
去年也遇到類似問題勞工局幫了很多忙

Airwair9988 wrote:
公司瑞字旁的科技,...(恕刪)


https://news.ebc.net.tw/News/Article/149724

參考看看,年終還是有機會拿的到喔

Airwair9988 wrote:
公司瑞字旁的科技,...(恕刪)


可以爭看看,貌似勝訴機會很大.
堂弟今天從勞工局回來,看來要等年後才有結果,我一定跟大家回報

身邊的朋友還有茂迪被資遣的,不過茂迪算是很照顧員工,該給的都有給,而且是多給

堂弟的公司就是PCB產業,電子零組件,很多網友都知道,等堂弟事情告一段落,我一定會好好報導這一間公司

給求職者好好「參考」

iehsu wrote:
法理邏輯錯誤
前提資...(恕刪)


我想你沒看清楚我說的
是在『雇主資遣員工都符合勞基法的條件之下』
政府規定有申請外勞的公司,還是必需給被資遣的員工簽這張
而不是說,你完全符合勞基法的資遣條件,就可以不用給員工簽這張
這樣你懂了嗎?

如果你還是不懂,可以去看勞基法規定的,關於資遣勞工時,雇主該做的事項
Airwair9988 wrote:
公司瑞字旁的科技,...(恕刪)


我以前也有遇到過 這種公司~
說業務縮減 砍一批人~過完年之後買廠房 又請新的人~
布萊德雪特 wrote:
我想你沒看清楚我說的
是在『雇主資遣員工都符合勞基法的條件之下』
政府規定有申請外勞的公司,還是必需給被資遣的員工簽這張
而不是說,你完全符合勞基法的資遣條件,就可以不用給員工簽這張
可以去看勞基法規定的,關於資遣勞工時,雇主該做的事項
邏輯嚴重錯誤
該公司資遣既然都符合勞基法的條件之下
主管卻逕行告知"不想資遣可以做外勞的事情,就是減薪"
勞基法有規定選擇不資遣就是被調職減薪?!
該主管說出這句不想資遣,是迴避不遵守勞基法第11第20條資遣
不論勾選是否有意願,簽表前被告知不資遣會減薪,
很明顯的,這不是合法資遣員工其中該被通知的事項
且簽這張徵詢工作意願調查表,選項第一第二點是要重新議定勞動契約
雇主未經勞方協商同意,強制擅自作不利之變更,
已違反勞基法第10-1條第二款,公司違法在先
你搞不清楚法規還在講這張調查表,
完全打臉你講的『雇主資遣員工都符合勞基法的條件之下』
針對樓主堂弟的狀況,有無簽這張表根本不是重點。
伊達羊羽 wrote:


我以前也有遇到過...(恕刪)



精簡人力3%屬公司每年正常汰換

這一直都是資方對媒體對外的說法

堂弟為人和善,當然今天被裁員他自己也要檢討為什麼是他

這個社會就是這樣,跟政治一樣,都被那些老屁股玩壞,那些4-5年級退而不休

我也很看不慣現在的年輕人,草莓族、月光族,什麼族都無所謂

但我要幫現在的年輕人講話

我今年37,年收近百萬,但我還真買不起房,我的車子,兩個孩子,家人都沒幫忙

現在這種薪水不要說買房,光租房就占據年輕人3-5成收入

每天在扯什麼自己不夠努力,怪別人之類的嘴砲掛,有本事你比我還行!你不是靠爸就是沒有半工半讀過,學貸繳個3-40萬過

人家打工是消費,零用錢,哥打工是為了外地租屋跟每學期的學雜費(不能貸款)跟生活費

你該謝謝的是你的父母,而不是唱衰現在的年輕人

給現在的年輕人們一個機會有這麼難?

不是年輕人不努力,不是年輕人不上進,這個年代,這個物價比套用在我們6-7年級生剛出社會起步時你試試看

總而言之...我的文章很簡單,這間公司等我堂弟確定申請到非自願離職補助後我一定公布完整流程

爾後讓求職者,特別是年輕人「參考」,這間公司是不是要去,這才是我的出發點

其它的就麻煩大家別在爭執、別再口角,錯的是這間公司,當然主因是勞工局與企業的遊戲規則,勞方永遠是弱勢

謝謝各位的參與,現在就等勞工局通知這間公司有無違法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