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ehsu wrote:
業務需要不等於緊縮,不能用通常加以解釋
緊縮的定義是營運虧損需裁減人力
該公司主管卻是告知"不想資遣可以做外勞的事情,就是減薪"
違反勞基法10-1條事實明確
若資遣後該職缺繼續聘請外勞,
已違反就服法第42條優先留用本國勞工原則
如該公司無提出資產負債及財務報告證明虧損裁員
是可以經過勞動局協商討回年終獎金。
我認為雇主並無違反『勞基法10-1條』,因為雇主是要資遣該員工,而不是調動他的職務
但是政府又規定要資遣員工,需要請員工簽這張表格,造成員工會誤會雇主要變相減薪
你不給員工簽這張,反而是雇主違法在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