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eryville wrote:
蠻好奇的你有開除過員(恕刪)

需要跟你說嗎?
壓得過我再來說是不是嘴泡
golihi wrote:
需要跟你說嗎?壓得過...(恕刪)
特休的發動權是在員工而非僱主
這是立法保障休假的基本意義
如果僱主有權力拒絕,基本上就失去法律賦予員工休假的目的
而特休換成代金給予,也是近幾年才有明定的法律
之前的特休是超過期限就沒有,則更不應該由僱主決定是否放假
https://www.mol.gov.tw/service/19851/19852/19861/31060/勞動部的網站有相關資訊可以參考
“休假日期由勞工依照自己意願決定”
就已經說明了特休的決定權在勞工
僱主能做的只有協商,但不具強制力
如果勞資糾紛被視為剝奪勞工的權力
以現在的風向來看,僱主是幾乎沒有贏的可能
golihi wrote:
你錯了很多觀念特休是(恕刪)


勞動契約或工作守則上有無理的條文牴觸法律的條文,是無效的唷~
你拿到勞工局的背書在嘴吧
golihi wrote: 

需要跟你說嗎?
壓得過我再來說是不是嘴泡

壓得過你?
跟不懂勞基法
亂解釋一通的有什麼好講的
想開除一個人沒你想像中容易
這種事鬧到勞工局
一定是拿錢出來解決的
ptx wrote:
特休的發動權是在員工而非僱主
這是立法保障休假的基本意義
如果僱主有權力拒絕,基本上就失去法律賦予員工休假的目的
而特休換成代金給予,也是近幾年才有明定的法律
之前的特休是超過期限就沒有,則更不應該由僱主決定是否放假
https://www.mol.gov.tw/service/19851/19852/19861/31060/勞動部的網站有相關資訊可以參考
“休假日期由勞工依照自己意願決定”
就已經說明了特休的決定權在勞工
僱主能做的只有協商,但不具強制力
如果勞資糾紛被視為剝奪勞工的權力
以現在的風向來看,僱主是幾乎沒有贏的可能

你有在看我在寫什麼嗎?
僱主當然沒有權力拒絕員工應有的特休
但絕對有權利不批准
甚至收回已批准的假
當員工的特休違反公司甚至政府規定的話

不批准的假不能跟員工應有的特休抵觸
不是無理由無條件提出就要准
所以不批准一定要給理由
例如這樓開樓的主題(你到底知道這樓在談什麼?)
雇主就可以不准出國
特休可以,但不准出國

員工的特休是日數
當年最後一定要給足
沒給足就要換錢或累至明年
你看懂了嗎

以現在的風向來看,
員工請特休假稱沒有要出國卻又出國
或公司嚴令不准出國,卻跑出國
公司就可以以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之四開除
必要的話還可以求償
你說僱主有沒有贏的可能呢

武漢肺炎期間,老闆禁止員工出國旅遊,這是合法的嗎?勞動律師怎麼說

案54隱瞞謊稱旅遊史害公司關閉恐面臨鉅額求償
小嘟嘟上街去 wrote:
勞動契約或工作守則上有無理的條文牴觸法律的條文,是無效的唷~
你拿到勞工局的背書在嘴吧

哪裡牴觸了
看看我35樓再嘴吧
懶的跟無腦的人解釋了
emeryville wrote:
壓得過你?
跟不懂勞基法
亂解釋一通的有什麼好講的
想開除一個人沒你想像中容易
這種事鬧到勞工局
一定是拿錢出來解決的

開除一個人當然沒那麼容易
所以我已經列出這樓可以依什麼條文去開除這員工
我都能列出條文及方法
你說我有沒有開除過人呢?
順便看看我35樓吧
golihi wrote:
...雇主就可以不准出國
特休可以,但不准出國...(恕刪)


如同你提供的連結的文章所述:「此種工作規則修訂後屬於對勞工行動自由之拘束,建議還是要經過與工會或勞資會議協商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以免受罰」。

在主管機關沒點頭前,雇主最好別把路人甲的文章當真。風向是會變的,官字兩個口,日後主管機關要怎麼解釋誰知道。

內政部七十六年六月三十日台內勞字第五一三九四九號函曾釋示:「…惟本法對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之內容標準未有明文規定。又本法第七十條規定,雇主應依其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之。故本案擬訂工作規則內容是否合法,應由主管機關參酌勞工法及個案事實狀況認定。」
golihi wrote:
你有在看我在寫什麼嗎...(恕刪)
不批准就是拒絕員工排假
你一直否認這個問題
我已經幫你找好勞動部的資料
但你一直以為僱主擁有批准請特休的權力
基本上的觀念有很大問題
即便你引用別人的文章
卻沒思考清楚對方內容提到的勞資協商
僱主根本沒有權力管制特休假的申請
即使員工不告知請假原因,也不構成公司不准假的理由
這才是法律保障的特休
我前面也已經解釋過,法律保障的是員工有排假的權力
轉換代金只是進一步的保障,而不是可以用錢就替代權力的行使

我唯一看不懂的是你堅持的批准權何來
如果你的公司有相關規定,麻煩請拿這些規定請教勞工局
勞工局會告訴你哪些工作規則是違法
希望你不需要有機會面對勞資糾紛與勞動檢查
勞基法第12條第4款的使用,只能用於不違法的工作規則
你主張公司可以規定特休不能出國,哪一間公司修改這項工作規則並送勞工局核備通過呢?
即使員工有意違反國家的管制,公司也沒有權力事前不准特休
頂多只能事後懲處或依損失求償
你將公司的權力做了過度擴張
怎麼看都是沒有勝算
ptx wrote:
不批准就是拒絕員工排(恕刪)


站在公司正常運作的角度來想, 任何會導致公司暫停營業的風險都必須排除,

我們公司為例, 只要有人確診就必須停工14天, 一個千人的公司停業會影響多少家庭? 而且一旦停工很多訂單會被轉走, 2020年可能就泡湯, 甚至影響到接下來幾年的客戶關係. 代價無從估算.

老闆寧願被罰也不會讓公司和其他員工承擔這麼大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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