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資遣卻不給非自願離職

NYPD SWAT wrote:
樓主的狀況,跟我太太在前一家公司碰到的狀況還真像,莫非是同一家 XD

我太太也是在新公司快三個月後,突然被叫去說做到今天,然後被帶到小房間,兩個HR逼簽自願離職。

太太打給我求救時,當然我的反應就跟大家一樣,絕對不能簽自願離職,簽下去就甚麼都沒了,但太太受不了壓力還是簽了......窮

那家公司用了超多謊言在騙我太太,說甚麼被資遣後面雇主查的到紀錄,離職證明書上也會打被資遣,然後甚麼會影響自己品行OOXX說了一堆,回家聽太太說到這些拳頭都硬了,這樣騙出社會沒多久的人,爛公司。

總之,無論如何,就是一定要拿到那張非自願離職拉,然後預告工資也要拿到,不用跟他客氣。

對方無理,直接打給勞工局,說目前發生勞資糾紛被限制自由,請派人處理。

看到有人說一個月為何不能拿非自願離職,只能說真的太好笑,首先,勞基法沒有試用期這東西,只要報到就是正式員工,當然被資遣就要拿非自願,才能請領失業補助,雖然天數不多金額也不會很多,但這是自己的權益,必須爭取。

勞基法沒有試用期這東西,但有"定期契約"這東西
試用期是俗稱,正式名稱叫"定期契約",就像良民證一樣的道理
勞基法雖沒有試用期這東西,但有類似試用期這條文
第 9 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
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
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
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所以現在公司都是依這條
新人報到先簽或言名試用三個月
就是在聲明現在是定期契約,你還不是正式員工
過了90天(即三個月)雇主不即表示反對你就是正式員工了
golihi wrote:
勞基法沒有試用期這東(恕刪)


第 9 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
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
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
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你的第九條就寫明了,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所以你到一家公司應徵正職人員,卻要你簽定期契約?
聰明的人自己就該想到這其中必有鬼,而不是傻傻地簽下去,更何況勞動契約上面是有標註工作起始時間的,妳要勞工簽定期契約就會有結束時間,然後結束時間到不用換約繼續做下去? 那我看這份工作非常危險喔。

黑心公司太多了拉,勞工要自己懂法律來保障自己才是王道。

https://www.104.com.tw/area/freshman/book/articlecontent/id/94706067899824970

※定期契約勞工與不定期契約勞工比一比

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對勞工權益之影響,在於雇主若是與勞工簽署定期契約,對雇主而言,較為有利,對勞工則相對不利。不利點主要有三:

1.定期契約一旦期間屆滿,則原有之勞雇關係即行消滅,形同雇主解僱。

2.勞動基準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定期勞動契約,勞工期滿離職時,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3.定期契約之期間多短於一年(短期性、臨時性與季節性工作之契約期間依法需在六個月內或九個月內),故勞工將無法享受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之特別休假。


除上述三點外,其他勞動條件,例如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延長工時、休假、例假、請假、產假、職災補償等,定期契約勞工與不定期契約勞工均屬相同,亦即凡法律上強制雇主應作為之義務,不因之有所免除或減輕,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排除適用。
影片會說話,睜眼說瞎話上來消毒最不可取
留言受教了
貓~阿拉布扎 wrote:
小妹我工作剛滿30天...(恕刪)


要請領失業補助,那張證明才有用
先查一下,你這三年的勞保年資,累積有沒有超過一年
golihi wrote:
勞基法沒有試用期這東(恕刪)


這個部分要進一步說明。
所謂的定期契約,仍然得算是勞工,需要投勞保,就算你用各種方法規避,只要這勞工後續做同樣的事上同樣的班,這一段期間照樣可以被追討。實務上已有不少案例,以為定期契約,不算員工,結果遇到爭議仍然要補償勞工一屁股。

千萬不要以為這招是萬靈丹(很不幸很多大公司是這麼認為)。

不過如果都有投保,也有定期契約,也讓勞工工作到契約期滿不續約,確實是可以避免資遣費或是其他。(不過那才幾個錢?聳肩)我個人是覺得脫褲子放屁啦。



真實案例
雇主沒有替勞工投保勞保,一週後勞工去檢舉,最後結果,雇主要賠償45萬。

勞工相對弱勢,其實勞基法有替勞工保障許多,只是勞工多數不知道自己的權益在哪而已。

不過,這案例我故意不寫清楚,是因為這勞工的基礎心態骯髒。我不希望有勞工仿效,故意不把一些條件寫明。

總之,當老闆,該給勞工的,就給吧。沒有勞工,哪來的企業發展?

至於爛的勞工,制定好制度,自然能有辦法淘汰的。
工作30天的資遣費也沒多少吧,大大還不如專心找下份工作比較實在
componentbeggar wrote:
對於用人主管而言
有資遣記錄者根本連面試的機會都不給


這很典型的資方恐嚇說詞
我也曾是用人主管, 不過這項因素只是其中之一, 但並不是重點
因為台灣太多資遣或裁員的老闆了
harold2009 wrote:
有些事,需要正一下視(恕刪)


說的很好
其實很多勞工被公司違法開除,勞工自己都不挺勞工了,也難怪勞工在這一塊上一直都很弱勢
公司違法還先檢討被害人
勞工自己工作能力不足被開除是一回事
但公司要開除勞工,不依法資遺、解僱勞工,騙勞工自己簽自願離職書
就是違法
貓~阿拉布扎 wrote:
小妹我工作剛滿30天...(恕刪)


任職三個月以內資遣員工的預告及通報:
(1)根據就業服務法第33條的規定處理 (雖然勞基法沒有規定,需依照較嚴格的就業服務法處理),未滿三個月,仍須在離職前10天進行通報。
(2)不需向資遣員工進行提前預告。
(3)因此,可以先進行通報,等資遣當日再告知被資遣的人員。
(4)必須發給資遣費。
(5)必須發給『服務證明書』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以上~
其實與其聽板上的人各說各的
不如直接打當地縣市的勞工局把你的問題詢問一下,相信很快就有答案

資方其實並不能隨意fire人,只要你表明願意繼續工作,且那段時間確實沒出啥包
這部分也可順便詢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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