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YPD SWAT wrote:
樓主的狀況,跟我太太在前一家公司碰到的狀況還真像,莫非是同一家 XD
我太太也是在新公司快三個月後,突然被叫去說做到今天,然後被帶到小房間,兩個HR逼簽自願離職。
太太打給我求救時,當然我的反應就跟大家一樣,絕對不能簽自願離職,簽下去就甚麼都沒了,但太太受不了壓力還是簽了......窮
那家公司用了超多謊言在騙我太太,說甚麼被資遣後面雇主查的到紀錄,離職證明書上也會打被資遣,然後甚麼會影響自己品行OOXX說了一堆,回家聽太太說到這些拳頭都硬了,這樣騙出社會沒多久的人,爛公司。
總之,無論如何,就是一定要拿到那張非自願離職拉,然後預告工資也要拿到,不用跟他客氣。
對方無理,直接打給勞工局,說目前發生勞資糾紛被限制自由,請派人處理。
看到有人說一個月為何不能拿非自願離職,只能說真的太好笑,首先,勞基法沒有試用期這東西,只要報到就是正式員工,當然被資遣就要拿非自願,才能請領失業補助,雖然天數不多金額也不會很多,但這是自己的權益,必須爭取。
勞基法沒有試用期這東西,但有"定期契約"這東西
試用期是俗稱,正式名稱叫"定期契約",就像良民證一樣的道理
勞基法雖沒有試用期這東西,但有類似試用期這條文
第 9 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
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
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
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所以現在公司都是依這條
新人報到先簽或言名試用三個月
就是在聲明現在是定期契約,你還不是正式員工
過了90天(即三個月)雇主不即表示反對你就是正式員工了




























































































